论诉讼和解的性质和效力
发布时间:2017-12-14 16:10
本文关键词:论诉讼和解的性质和效力
【摘要】:对诉讼和解性质定位,理论上可用"私法行为说"为基点来加以说明,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中约定具有诉讼效力,由于和解协议的达成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和解协议是经过法院审查确认的,此时便具有了诉讼效力正当性基础。和解协议具有诉讼效力,也保证了诉讼和解的强制性和权威性。遵循对诉讼和解的实质化、要件化、具体化这一发展路径,并对今后可能的发展方向进行讨论,从诉讼和解制度的具体建构中明确其在司法实务中的功能和价值。
【作者单位】: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2012年基地项目(项目批准号:10912259) 中国政法大学2012年度横向科研项目(项目编号:2021—23212099)
【分类号】:D925.1
【正文快照】: 一、研究途径的选择诉讼和解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就某种和解方案达成了合意,而且在法院的认可和参与下将此方案以一定的形式记录下来并就此终结案件。[1]诉讼和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本具有独特的功能和价值,由于我国立法上对诉讼和解性质和效力规定的缺失,导致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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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晋红,易萍;论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05期
2 张永泉;;执行前和解协议法律效力研究[J];法学家;2011年01期
3 杨路;诉讼中和解制度研究[J];法律适用;1998年12期
4 章武生,吴泽勇;论诉讼和解[J];法学研究;1998年02期
5 李e,
本文编号:1288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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