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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程序正义的保障

发布时间:2017-12-22 00:30

  本文关键词:论程序正义的保障 出处:《重庆大学》2016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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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程序正义是一个源自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理念,最初由英国自然正义原则发展而来,即“任何人不能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和“当事人有陈述和被倾听的权利”。英国1215年《自由大宪章》第39条是程序正义最早的规范化表达,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和第14条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发展了这一理念。西方学术界对程序正义的研究经历了一个从程序工具价值到关注程序内在独立价值的转变,“程序工具主义理论”将法律程序视为实现一定外在目的的工具和手段,强调程序的工具性价值;“程序本位主义理论”则关注程序本身公平、合理的内在价值,这些价值与结果没有直接的关系。我国是一个有着“重实体,轻程序”法律文化传统的国家,西方国家对程序正义内在价值的研究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借鉴。近年来,伴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程序正义引起了国内学术界和实务界的热切关注。就目前来看,虽然学术界对程序正义理论的研究大多还集中在对西方程序正义理论的介绍、对程序正义基本标准、内容等基本知识的理解和论述上,司法实践中,也有待诸多方面的完善和保障,但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程序正义作为一个西方国家的“舶来品”,其在我国的实现非一日之功,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程序正义的关注为程序正义在我国的生长和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对实现司法公正同等重要,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必要条件,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实体正义的实现,但这并不是程序正义价值的全部,程序正义的存在有其自身独立的内在价值。随着当前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全面推进,程序正义作为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探讨程序正义在我国实行的状况及原因,从确保司法公正的高度保障程序正义,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学位授予单位】:重庆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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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姜素红;程序正义及其价值分析[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01期

2 赵旭东;程序正义概念与标准的再认识[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06期

3 杰瑞米·莱弗,肖凤城;为什么程序比实体法更重要[J];比较法研究;2003年04期

4 姚建宗;法治的人文关怀[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03期

5 陈瑞华;程序正义论——从刑事审判角度的分析[J];中外法学;1997年02期



本文编号:1317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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