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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基准时后的“和解”——以吴梅案“和解协议”与执行和解为例

发布时间:2018-01-05 05:03

  本文关键词:既判力基准时后的“和解”——以吴梅案“和解协议”与执行和解为例 出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年06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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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诉讼案件涉及的实体权利义务在诉讼过程中以及裁判生效后,都能够因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或其他事实发生变化。既判力基准时之后,案件的实体权利义务因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变化,会导致判决记载的权利义务状况与实际权利义务状况的冲突。指导案例2号吴梅案中"和解协议"的内容,应当具有私法行为的性质,"和解协议"的成立并不消灭债之关系的同一性。债务人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债权人又申请强制执行的,我国虽然没有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但仍然可以通过回归实体法加以解决,无需类推适用执行和解的规定。同时,我国的执行和解制度本身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需要改进。
[Abstract]:The substantiv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involved in litigation cases can be changed by the parties' legal acts or other facts in the course of litigation and after the judgment has come into force. After the basis of res judicata. The substantiv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case change with the parties' legal acts, which will lead to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status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 recorded in the judgment and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 Should have the nature of the act of private law,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ettlement agreement" does not eliminate the identity of the relationship of debt. After the debtor completes the performance of the settlement agreement, the creditor applies for enforcement. Although our country does not have the system of debtor dissenting action, it can still be solved by returning to substantive law, and there is no need to apply the provisions of enforcement reconciliation by analogy. At the same time, there are a series of problems in the enforcement and settlement system of our country. Improvements are needed.
【作者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基金】:中国政法大学2013年度校级人文社科规划项目“虚假诉讼问题之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25.18;D920.5
【正文快照】: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吴梅案”)提出了债务人不履行判决生效后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处理方式,即以“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恢复原判决的执行”的做法作为对策。然而这并非毫无疑问。实际上,债务人不履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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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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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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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8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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