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瑕疵证据的合理解释
本文关键词:论瑕疵证据的合理解释 出处:《西南政法大学》2015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2010年出台的“两个证据规定”明确了证据的瑕疵情形,这是立法上第一次以条文的形式肯定瑕疵证据的存在,此后,证据不再单纯区分为非法证据与合法证据。同时,“两个证据规定”对瑕疵证据的补救方式即补正与合理解释也进行了规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将此规定由主要适用于死刑案件推广到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对瑕疵证据及其补救方式进行明确规定,是倡导保障人权、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的必要之举,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司法实践中对瑕疵证据的补救仍然遇到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在厘清补正与合理解释关系的基础上,专门论述瑕疵证据适用合理解释的相关问题。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瑕疵证据及其合理解释的相关理论问题,这是本文的基点。该部分对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作出了区分,归纳了瑕疵证据的“瑕疵”情形,论述了合理解释的基本内涵及与补正的相互关系,并对合理解释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作出分析。第二部分是对合理解释制度适用现状的分析,为后文提供实例支撑。司法实践中,瑕疵证据适用合理解释的现状表现为适用比例高、多以“情况说明”的方式出现、适用后证据被采纳的比例高。但合理解释制度在适用过程中也遇到了难题,具体表现为难以区分瑕疵证据和非法证据、部分证据瑕疵情形规定不详、合理解释的适用程序不明确以及合理解释与补正混淆运用。第三部分对造成合理解释适用困境的原因进行归纳,为后文提供理论支撑。造成瑕疵证据合理解释适用困境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价值层面的原因,司法实践中存在“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的价值倾向;二是制度层面的原因,主要表现为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欠缺;三是实务层面的原因,主要表现为实务工作中某些办案人员的职业素质不高。第四部分就如何完善合理解释制度提出建议,这是本文的落脚之处。要使瑕疵证据合理解释制度更好地应用于司法实践,首先,应明确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价值理念;其次,应列举所有适用合理解释的证据瑕疵情形;最后,应构建出完善的合理解释的启动、审查、证明程序。自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到法庭辩论结束之前,被告人、辩护人、公诉人以及法官发现证据出现瑕疵情形时,有权要求办案人员对瑕疵证据进行合理解释。合理解释的审查权由公诉人和法官享有,并且,公诉人主要以书面审查为主,法官主要通过要求口头辩论的方式进行审查。证明责任区分为行为方面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方面的证明责任。行为方面的证明责任由侦查阶段的办案人员承担;结果方面的证明责任按审查主体的不同分别由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承担。证明标准集中体现为“合理”的标准问题,具体应包括解释具有真实性、解释与其他证据相印证、解释使审查者形成了内心确信。
[Abstract]:The " two pieces of evidence " introduced in 2010 defined the existence of evidence in the form of a provision in the form of a provision in the first time in the legislation , after which the evidence ceased to be a mere distinction between illegal evidence and lawful evidence . In the second part , there are four parts : the first part expounds the basic connotation of the reasonable explanation and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reasonable explanation and the correct explanation . It is proved that the responsibility area is divided into the proof responsibility and the result of the conduct . The burden of proof is borne by the case personnel in the investigation stage . The proof responsibility of the result is borne by the investigation organ and the procuratorial organ respectively . The proof standard is embodied as " reasonable " standard problem , which should include the interpretation of authenticity , interpretation and other evidence , and explains that the reviewer has formed an inner conviction .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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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40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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