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8-01-10 08:09
本文关键词: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研究 出处:《郑州大学》2015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拉丁法谚语“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法律执行能否实现是不仅事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影响到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执行和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特殊制度,被誉为“东方特色”。自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首次提出执行和解,在我国已经运用了30多年,此后的每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及司法解释出台都逐步地完善此项制度。30多年来,执行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出具有有效化解执行难、及时高效解决纠纷、节约司法资源、促进公平正义等功能和价值,得到了法院、当事人和社会的充分肯定,被司法实践广泛运用。30多年来,理论界对执行和解的性质、效力等方面都依然还有争议,但推动了关于执行和解的立法得到改进、司法实践运用更广。任何法律制度都是随着时代不断进步和发展的,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也不例外。特别是当前我国大力推进“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的大背景下,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民事诉讼案件日益增多,执行和解制度也暴漏出诸多的不足,如:我国现行立法该制度的规定还不是很系统、我国学术界对执行和解的研究不够透彻,既缺乏理论的论证,也缺少制度框架的整体规划,特别是对协议性质认识不一,导致现行立法对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救济途径等规定的不够清晰,在执行实践中也经常出现了很多问题,进而导致执行和解的价值不是完全的体现出来,功能也不能十分有效发挥出来。本文通过系统探讨当前存在的执行和解制度在理论一些不完善之处和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指出了当前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立法上的四个不足:和谐协议效力尚未明确、审查责任不够清晰、担保责任没有明确和救济手段比较单一。同时从司法实践角度,探讨了民事执行和解实践中执行和解被利用逃避债务、执行和解协议的存在大量意思表示不真实情况、执行机关积极主持和解的情况较多、和解协议内容经常存在不合理之处等四个方面的问题,并进行了原因分析。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立法完善方面的五个建议,以及制度完善方面的的五个建议,以求达到推动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完善的目的。
[Abstract]:In the past 30 years ,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conciliation system , which is not only concerned with the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 but also the realization of judicial authority and social fairness .
【学位授予单位】:郑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5.1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4条
1 徐继军;;论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与性质[J];法律适用;2006年09期
2 管海燕;;浅析民事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J];法制与社会;2008年13期
3 王洪军,张英;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研究[J];山东审判;2005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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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404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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