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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损害救济中环保组织的定位与功能——以几个典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为切入点

发布时间:2018-01-29 06:48

  本文关键词: 生态损害救济 环保组织 公益诉讼 定位 功能 出处:《社会科学家》2017年10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从目前我国生态损害救济法律实践来看,环保组织主要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追究生态损害责任人的责任。在此过程中,环保组织常常混淆环境行政义务与环境民事责任,借助司法程序与审判机关一起替代环境监管部门进行环境执法。这种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顺序颠倒和环境司法权过度扩张。生态损害救济中,环保组织应当定位为"监管者的监督者",主要功能应当是监督环境监管部门履职和协助司法机关追责。环保组织回归原本的定位、发挥应有的功能,需要完善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和明确环境执法与环境司法的界限。
[Abstract]:From the current legal practice of ecological damage relief in our countr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rganizations mainly through the way of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to investigate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person responsible for ecological damage. In this proces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rganizations often confuse 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ve obligations with environmental civil liability. The main causes of this phenomenon are the reverse order of legislation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and the excessive expansion of environmental judicial power. Ji Zho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rganizations should be positioned as "supervisors of regulators", whose main function should be to supervise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departments to perform their duties and assist judicial organs to pursue their responsibilitie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rganizations should return to their original position and play their due functions. It is necessary to perfect the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and clarify the boundary between environmental law enforcement and environmental justice.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
【基金】:2016年度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生态损害行政救济法律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6SKGH0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分类号】:D922.68;D925
【正文快照】: 近段时间,环保组织通过提起公益诉讼参与生态损害救济的报道不断见诸各类新闻媒体,如“自然之友和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以下简称谢知锦等破坏林地案)”、“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山东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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