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阶段补充侦查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8-02-10 14:47
本文关键词: 补充侦查 权利保障 羁押期限 检警关系 控辩平衡 出处:《西南政法大学》2014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补充侦查存在于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三个阶段。学术界及实务界重点关注前两个阶段的补充侦查,而鲜有关于审判阶段补充侦查的讨论。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具有其特殊性,启动程序严密、实施难度大、终结程序繁琐,充斥着检验诉讼效果与消耗诉讼资源之间的博弈,值得进一步探究。本文将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分为启动、实施和终结三个环节,剖析每个环节的制度构成,阐述各个环节的运行现状,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善构想,力求平衡发现案件真实与保障诉讼运行的关系,从而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 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约三万字。 第一部分研究审判阶段补充侦查的概念、性质和意义。补充侦查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特定事由下,依照法定程序对已经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提起公诉的案件再次进行侦查、补充收集证据的活动。检察机关享有审判阶段补充侦查的启动权、执行监督权以及补侦终结后案件去向决定权,致使案件从审判阶段倒流回审查起诉阶段。当然,启动补充侦查由检察机关主导的同时离不开审判机关审查把关,也不能忽视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用好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有助于实现实体公正、体现程序公正、推进诉讼程序,做到实体真实与程序正当的有机统一。 第二部分研究审判阶段补充侦查的启动。根据法律和相关法律解释的规定,审判阶段补充侦查的启动主体以检察机关为主,审判机关为辅;启动理由包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遗漏以及发现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启动方式上,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随案卷退回实施机关;启动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且每次不超过一个月,启动后果为案件进入延期审理,并且在重新移送后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在改进审判阶段补充侦查启动程序的探索中,除了坚持将检察机关作为主要启动主体以外,应注意审判机关的中立审查地位,适当扩大审判机关建议补充的范围。当然,无论由检察机关还是审判机关启动,启动理由应严格做到于法有据、以理服人,并且准确、规范地将补充要求通过《补充侦查提纲》传达给接收机关或者实施机关,使后者能够明确补充侦查的内容与目的。审判阶段启动补充侦查应以一次为原则,两次为例外,启动以后根据个案情况设定补充完毕的期限,此期限不超过一个月。值得强调的是,即使案件补充完毕重新移送法院,也不适宜重新计算审理期限,而只能将补充侦查作为延长期限的条件之一。 第三部分研究审判阶段补充侦查的实施。根据法律和相关法律解释的规定,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由检察机关自行侦查,必要时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同时要求将补充侦查的消息通知监管部门、被羁押的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实践中,补充侦查多由侦查机关实施,所获取的材料不经过滤直接移送审判机关,反映出检察机关没有充分行使补充侦查主导权的问题。为了加强补充侦查的实施与移送效果,在保证检察机关作为侦查主体的地位以外,退回补充侦查时还应当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引导,加强侦诉机关的相互衔接。在实施过程中,应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尤其重视被告人对补充侦查情况的知悉权以及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权。 第四部分研究审判阶段补充侦查的终结。法律及相关法律解释规定了补充侦查完毕后的三种处理方式,一是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重新移送法院,所获证据需经再次开庭质证;二是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可以做出不起诉处理以及退回侦查机关重新侦查或撤销案件;三是人民法院对超过补充期限没有移送或者撤回起诉的案件,,按撤诉处理。实践中由于按撤诉处理的情况较少,本部分重点研究案件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法院以及撤回起诉两种情况。检察机关应当有效运用补充侦查所获证据,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作出处理意见。对于检察机关重新移送法院的案件,审判机关既要充分保障被告方的质证权,又要保证案件客观处理。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建议检察机关改变实践中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及再次退回侦查机关的做法,使撤回起诉具有终结诉讼程序的效果。同时,及时解除被告人的强制措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5.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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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谢佑平;贺贤文;;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J];法治研究;2010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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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500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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