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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中的第三人确定标准论析

发布时间:2018-03-07 13:34

  本文选题:行政诉讼第三人 切入点:确定标准 出处:《行政法学研究》2017年03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新《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确定第三人的标准。第一标准,即"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标准,该种标准将第三人限定为行政程序中的相对人,且"没有提起诉讼"又可以做"实质意义"和"描述意义"两种不同的理解。第二标准,即"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标准,该种标准之下,与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对人存在民事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不宜列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行政复议变更原行政行为引发行政诉讼的案件中,不宜将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列为第三人。
[Abstract]:The new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Law stipulates two criteria for determining the third party. The first criterion is the standard of "having an interest in the administrative act being sued but not bringing an action", which limits the third party to the counterpart in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Moreover, "no lawsuit" can be interpreted as "substantive meaning" and "descriptive meaning". The second criterion, that is, "having an interest in the outcome of the case", falls under this kind of standard. The party who has a civil contract relationship with the relative party who filed the administrative lawsuit should not be listed as the third party in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n the case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caused by the change of the original administrative act of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it is not appropriate to classify the original administrative act making organ as the third party.
【作者单位】: 南开大学法学院;
【基金】:中国法学会2015年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新行政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CLS[2015]D038)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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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579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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