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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事由的深度透析

发布时间:2018-03-07 15:49

  本文选题:程序性再审事由 切入点:实体性再审事由 出处:《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05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再审事由在外观上包含程序性、实体性再审事由和其他再审事由,在内核上包含无效之诉和回复原状之诉的再审事由,内核上的这种事由归类只依据原审误判有无因果关系,但又从不忽略程序性事由、实体性事由和其他再审事由。原审误判无因果关系的是无效之诉的再审事由,有因果关系的是回复原状之诉的再审事由。以往的解读已有不少的误读,现第200条删除了原第179条第2款中的前段——即"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这就一方面因删除"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而明显忽视了程序性再审事由,另一方面因删除(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而明显忽视了要求因果关系要件的回复原状之诉的再审事由,从而也就淡化了无效之诉的再审事由和回复原状之诉的再审事由的区别,而这种内核性再审事由恰好又是最重要的再审事由。
[Abstract]:The reasons for retrial include procedure in appearance, substantive retrial and other retrial reasons. In the kernel, the retrial causes of invalidation and restitution are included. In the kernel, this kind of matter is classified only on the basis of whether there is a caus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misjudgment of the original trial and that of the original trial. But it never ignores procedural reasons, substantive causes and other retrial reasons. Causality is the cause of the retrial of the action of restitution. There have been many misinterpretations in the past. Article 200 has deleted the previous paragraph in paragraph 2 of Article 179-that is, "the violation of due process may affect the correct judgment of the case,"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ruling", which, on the one hand, obviously ignores the reasons for the procedural retrial by deleting the words "in violation of the due process" (which may affect the correct judgement in the case, the circumstances in which the ruling is made), On the other hand, by deleting (the violation of the legal procedure) "may affect the correct judgment and ruling of the case" and obviously neglecting the cause of retrial of the claim for restitution of the causality element, It also desalinated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cause of retrial of invalid action and the reason of retrial of reply to the original state, and this kind of inner cause of retrial is the most important reason of retrial.
【作者单位】: 广东工业大学政法学院;
【分类号】:D925.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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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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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579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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