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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益诉讼中社会团体的原告主体资格

发布时间:2018-03-08 06:09

  本文选题:社会团体 切入点:公益诉讼 出处:《华中师范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目前,立法中对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规定的过于笼统,导致理论界对此争议颇丰,司法实践中对于主体资格也时常出现分歧。近年来,社会团体力量的不断扩展,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其提起公益诉讼的数量逐年增多,多起侵害公益的案件因为社会团体的介入而取得广泛关注。但是当前对于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仍存在不少制约因素,为有效破解当前社会团体起诉难、举证难、胜诉难等困境,要进一步明晰社会团体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的多层次全方位的制度保障举措,以寻求公益诉讼中发挥社会团体原告主体资格的良性道路。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以及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从简要的概述公益诉讼的基本原理入手,深入的对社会团体作为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正当性进行分析判断,从实证的角度考察了社会团体作为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发展现状及困境,比较了域外美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社会团体的原告主体资格,最后就完善社会团体作为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本文的研究思路如下:第一部分以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为切入点,准确界定了公共利益的范畴,阐明了公益诉讼的概念与特征,提出有损害就会有救济,有救济就有诉讼,有诉讼则需要有原告。原告提起诉讼是启动法院审查公益诉讼的敲门砖,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核心因素。并简要分析公益诉讼四种原告主体资格的优劣,引出了公益诉讼中社会团体原告主体资格的论题。第二部分以社会团体在我国的发展为出发点,明确了社会团体现已成为我国当前社会组织体系中最大的一环,社会团体具有公益性、独立性、组织性和专业性等特性,所以社会团体成为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具有理论基础和现实优势,应该成为公益诉讼制度体系中最佳的原告主体。第三部分具体分析了社会团体发起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并指出目前社会团体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仍存在诸多制约因素,表现为主体资格、诉权范围不明确,公益性受到质疑以及高额的诉讼成本无力承担等。第四部分运用比较分析法,考察了美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社会团体作为原告主体资格的具体实践,以取其精华,指导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进步。第五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社会团体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设想,要明确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社会团体范围,确立社会团体发挥作用的领域;其次,要明确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诉权范围,合理行使损失赔偿请求,并规范使用损害赔偿金;再次,要完善配套性保障措施,减轻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诉讼成本,并优化举证责任分配机制,提高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最后,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的长效机制。结语部分在总结全文的基础上,对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发展前景提出展望。在制度完善的基础上,要不断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确保其成为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中流砥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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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5.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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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58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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