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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侦诉关系

发布时间:2018-03-21 10:08

  本文选题:侦诉关系 切入点:以审判为中心 出处:《河北法学》2017年09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将侦诉关系界定为"分工合作,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一直处于相对主导地位,呈现出警主检辅的关系。通过分析我国侦诉关系形成的主要原因及表现,结合"以审判为中心"理念的基本要求,指出在侦诉关系中应由检察机关发挥主要监督、指导作用,切实履行检察机关的客观义务,以保证进入审判环节的案件质量。建议从构建侦查人员与检察人员侦诉协作的工作意识、保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及时性与有效性,以及赋予检察机关充分的不起诉决定权等方式对现有侦诉关系进行改进。
[Abstract]: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our country defines the relation of investigation and prosecution as "division of work, cooperation with each other, mutual restriction", but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investigative organs have been in a relatively dominant position. Through analyzing the main reasons and manifestations of the formation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vestigation and prosecution in our country, and combining with the basic requirements of the concept of "taking trial as the center", it is pointed out that the procuratorial organ should play a major supervisory and guiding role i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vestigation and prosecution. To fulfill the objective obligations of procuratorial organs in order to ensure the quality of cases entering the trial link. It is suggested that the timeliness and effectiveness of legal supervision of procuratorial organs should be ensured by building the working consciousness of investigators and procuratorial personnel to cooperate in investigation and litigation. And gives the procuratorial organ the sufficient non-prosecution decision right and so on way carries on the improvement to the present investigation lawsuit relations.
【作者单位】: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刑事司法的社会伦理环境研究》(12YJA820060) 陕西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诉联动工作机制研究》(2014KRM103)阶段性研究成果
【分类号】: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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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643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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