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诉讼融资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8-04-10 02:02
本文选题:第三方诉讼融资制度 切入点:替代性诉讼费用转嫁机制 出处:《西南政法大学》2014年博士论文
【摘要】:诉讼乃国之公器,其动用稀缺的司法资源,形成排除非理性噪音的闭合空间,由国家武器作为强制实施的保障,并由社会精英层面的司法角色运作,必是一项昂贵的工序,所以现代国家均为租税国家,才得以让司法之公共服务发挥其公益性的功能。但国家课税并不能成为正成受理费为零的理由,不能据此而认为法院的开支应从税收中获得补偿,因为这与诉讼的性质并不相符,亦不能解释诉讼是一方当事人不正当行为引起之情形,以国家为代表的全体纳税人没有理由为个人的不当行为买单,所以诉讼成本必然分为两部分,也即国家负担的公共成本和当事人负担的私人成本。就私人成本的构成,一般包括法院费用和私人开支。法院费用也即审理费用,系当事人为了诉讼进行而向法院所缴纳的费用,而私人开支的可变性则较大,其主要构成是律师费及当事人在法庭外为诉讼支出的其他费用,如专家证人费、证据保全费、法律咨询费等。是故,诉讼费用同时兼具弥补国家成本的支出和调节人们起诉意愿的功能。而在公益和私益的权衡关系中,私人成本定量的理性状态应该是,既要保障当事人不因诉讼费用过高而在维权路上畏葸不前,又要阻止当事人对诉讼的不正当滥用。 然而,在20世纪下半叶,西方先进国家在程序精细化走向极致的同时,也造就了棘手的司法危机:程序繁琐、效率低下、诉讼拖延、成本高昂、裁判结果不确定等阻碍当事人权益得到有效救济的现象,在经济发展引发诉讼量激增的背景下被进一步激化。于是就萌生了以“接近司法”为重要内容的“法治国”到“福利国”的理想目标,让人们不受经济和繁琐程序的限制而被阻挡于法院大门之外。由于上述因素均可在某程度上转化为成本与效益的失衡关系,所以如何降低诉讼成本,缓解当事人诉讼费用负担就成为了西方国家司法改革的重点。在缓解讼费的支付方面,传统的诉讼费用转嫁方法也逐渐负荷不了诉讼爆炸所带来的压力,日渐暴露出运行成本高、社会效果率低和任意性强等弊端,特别是国家救助在巨大的财政负担方面,成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鸡肋,正如《九州春秋》所曰,弃之如可惜,食之无所得。英国甚至采取消减法律援助的财政开支,以使有限的司法资源能投放到保证司法审判质量当中。于是一些市场力量对此作出了回应,形成了以市场为导向的帮助当事人转嫁诉讼费用的方法。这些市场力量通过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利用汇集资源的杠杆效力,弥补民事诉讼制度之内的失衡,其中一个方法即是金融主体以承担当事人诉讼费用为代价,换取部分的胜诉收益,这也就是本文的研究对象——第三方诉讼融资制度。这项制度在上个世纪90年代诞生至今仅约20年,然而已在部分国家发挥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并成为了英国等国家所积极推崇的接近司法重要措施。据此,本文将以此为题,对该项制度的基本理论、历史发展和现状、运行机理等进行研究,进而探讨该项制度在我国是否有引入的必要与可能,并探索引入的路径,以期完善我国的诉讼费用转移机制,让人们更为无障碍地接近司法,追求正义。 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章,各章主要内容和观点如下: 第一章,“第三方诉讼融资制度的内涵与定位”,本章主旨在界分第三方诉讼融资制度的概念、特征、制度边界、性质及定位。首先,对第三方诉讼融资制度的词源进行考察。在厘清当下代表性概念共同行为模式的前提下,笔者归纳出行为内容、主体和范围三方面界分词源和定义的关键词,得出其是一种“由案外第三方提供”“适用于诉讼和非诉等纠纷解决机制”的“融资行为”,遂取词“第三方诉讼融资制度”,并进一步对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深挖和拓析,以确定本文的研究范围。其次,第三方诉讼融资制度的特征与分类。特征章节中,笔者认为第三方诉讼融资制度具有金融服务和法律服务的双重性;依据市场规律自律性地运作;可转嫁的费用范围广泛,可包括法院费用和当事人费用;在纠纷发生后才可予适用的救济;个案适用具有专项性,投资条款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而定。分类章节中,笔者根据第三方诉讼融资制度在特征上的差别,依据不同的标准将第三方诉讼融资制度进行分类,并在此基础上划分清楚第三方诉讼融资制度的内涵与外延。再次,对第三方诉讼融资制度在法律制度之内进行定位和定性。笔者通过将第三方诉讼融资制度放置于民事诉讼制度之内,考究其上位理论和平行机制,认为其是一种诉讼成本的二次转嫁方式和替代性的诉讼费用转嫁方法,主要适用于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无法涵盖的商事案件或标的额较大的案件领域,遵循等价有偿原则,所以在在诉讼费用转嫁机制和多元化社会保障体系中具有补充性和候补性的地位。笔者还根据第三方诉讼融资制度的行为模式特征,将其定性为一种适用于民事诉讼领域的风险投资,奠定使用民事诉讼理论和风险投资理论解释和探讨该项制度的基础,揭示出第三方诉讼融资制度的发展依从市场规律的本性,制度内容的核心应该是如何防止市场失灵。 第二章,“第三方诉讼融资制度的历史与现状”,本部分旨在考察第三方诉讼融资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发展历程和运行现状。首先,笔者认为第三方诉讼融资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是为了满足当事人接近司法的诉求、诉讼融资契合了当事人的商事理性、实现了诉讼风险的管理,以及尊重预期利益的转让自由。其次,从国外不同司法领域中第三方诉讼融资制度的发展历程看来,该制度的发展史也即一个对诉讼融资行为容许性逐步开放的过程。其肇源于社会的刚性需求,但发展则伴随着怀疑与否定,而判断容许性的核心就在于诉讼的控制权在谁手中。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还揭示出了第三方诉讼融资制度的发展规律,其在不同国家的发展程度主要取决于该国诉讼费用转嫁机制的现状以及一国的司法政策。再次,为了进一步了解该制度的概况,笔者选取了欧洲市场作为实证分析的场域,总结出当今第三方诉讼融资制度的常态运行模式、运行现状和发展趋势,为进一步分析该制度的运行机理提供了素材。 第三章,“第三方诉讼融资制度运行机理探微”,本章旨在将第三方诉讼融资制度的行为方式从功能上予以抽象和划分,分析它们是依据何种原理得以运行,如何产生效果,以及产生何种效果、何种问题等,继而提出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法。首先,在第三方诉讼融资制度最常适用的商事案件中,本文展现了该制度是如何充当早期中立评估、实现诉权保障、实施诉中风险管理和对社会产生能动作用,以及这些过程中会产生的机理性缺陷。详言之,也即通过筛选案件的方式充当早期中立评估,但其结果可能会引发投资者和当事人的不公平交易;通过转嫁诉讼费用的方式实现诉权保障,但也容易导致诉权的滥用;通过成本的控制和重大事项的汇报等实现诉中风险管理,然而也可能致使当事人处分权行使的不自由、诉讼权利的滥用、律师独立性和专业性受到动摇以及被告地位的不平等;对宏观社会的能动作用方面则通过“威慑力”调整社会秩序,以及通过改变不同案件类型的诉讼量调整社会成本的分配。其次,在一些特殊案件类型中,第三方诉讼融资制度除了拥有与普通类型案件相同的运行机理,还会产生一些特殊的效果,引发特殊的问题。再次,总结当前有运行第三方诉讼融资制度的国家对该制度的主流态度,也即立法应当通过鼓励和规范的方式,将该项制度的优势发掘出来,并避免其制度性缺陷的暴露。并进一步论述这些国家对该制度机理性缺陷的治愈方法。 第四章,“第三方诉讼融资制度的本土化”,本章旨在探究我国引入第三方诉讼融资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探索引入该制度的路径。首先,通过考察我国当事人诉讼费用的负担状况、诉讼费用转嫁机制的非体系性和保障的非全面性,以及我国被冷落了的一些诉讼程序,得出结论认为我国具有引入第三方诉讼融资制度的必要性。其次,从第三方诉讼融资制度发展的法制、社会土壤和条件,分析我国现阶段是否有引入第三方诉讼融资制度的可能性。就第一个条件“应当具有良好的司法制度供给”和第二个条件“接近司法需求与司法压力的矛盾”,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以及结合诉讼量剧增的社会现状,我国具备了第三方诉讼融资制度的发展空间;然而在第三个条件“高程度的法律服务职业化”和第四个条件“诉讼风险具有可控性”,我国仍有待加强;在第五个条件“发达的金融业和金融服务”和第六个条件“国家参与司法政策扶持”方面,我国明显尚不具备第三方诉讼融资制度的客观条件。所以我国现阶段仍然不具有引入第三方诉讼融资制度的可能性。再次,通过考察我国域内第三方诉讼融资的制度雏形,分析我国在未来引入该制度的潜力。最后,根据我国经济、社会与法制的发展趋势,探索我国未来引入第三方诉讼融资制度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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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5.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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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729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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