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明责任与推定相关问题研究
本文选题:刑事证明责任 + 法官查证责任 ; 参考:《兰州学刊》2015年09期
【摘要】:我国新刑诉法第49条增设了证明责任条款,但对于刑事证明责任以及与之相关的推定问题尚且有许多难题有待探讨。控方证明责任与法官查证责任之间并无矛盾,法官为形成心证而依职权调查取证并非代替控方的证明责任。在我国,刑事被告人要承担推定转移的要件事实、积极抗辩事由以及部分程序法事实的证明责任。由于推定在证明的意义上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修改,减轻了控方的证明负担并且转移了证明责任,所以应由法律审慎设置。推定与推论在结构、推翻方式等方面均不相同,在实践中要防止混用、误用。事实推定实质上就是推论,要防止赋予其强制性认定事实的效力,更不得以之转移证明责任。
[Abstract]:The forty-ninth article of the new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China adds the terms of proof of proof, but there are still many difficult problems to be discussed. There is no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burden of proof and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judge. The judge is not a substitute for the proof responsibility of the prosecution. The defendant should bear the facts of the elements of the presumption of transfer, the cause of the active defense and the burden of proof of the fact of the procedural law. As the presumption is to amend th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 the crime in the sense of the proof, the burden of proof of the prosecution has been relieved and the burden of proof has been transferred, so it should be set by law carefully. The methods and other aspects are different. In practice, it is necessary to prevent misuse and misuse. The fact presumption is essentially inferential, to prevent the effect of giving it mandatory facts, and not to transfer the burden of proof.
【作者单位】: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司法改革与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完善”(项目编号:11AFX015)
【分类号】:D925.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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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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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786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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