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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拍卖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8-05-30 22:46

  本文选题:民事执行拍卖 + 法律性质 ; 参考:《吉林大学》2016年硕士论文


【摘要】:民事执行拍卖是执行机关为实现债权人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债权,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后最基本的一种变现方式,是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中,与民事执行拍卖有关的纠纷时常见诸报端,民事执行拍卖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例不胜枚举。究其原因,在于目前有关民事执行拍卖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对拍卖的程序进行了规定,而并未明确这一程序中各主体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这种模糊的规定,直接导致了法律适用和权利人维权的困难。可以说,民事执行拍卖中各方的法律地位定位问题亟需解决。本文采取规范分析方法,从有关民事执行拍卖的法律规范和实践模式出发,在现有制度框架内,以重庆模式作为分析的重点,在确定民事执行拍卖公法性质的基础上,对执行拍卖程序中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分析,并明确了执行拍卖当事人与案外人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在学术界,对民事执行拍卖法律性质的认识主要有“公法说”、“私法说”及“折中说”三种。但只有“公法说”能够从根本上解释为何执行机关能够违背债务人意志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拍卖,以及民事执行拍卖运行程序和法律效果的特殊性。目前,随着对民事执行拍卖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我国民事执行拍卖主要存在着三种具有代表性的实践模式,即重庆模式、上海模式和浙江模式。其中,重庆模式中参与的主体最多,其间的法律关系也最为复杂。因此,本文主要以重庆模式为主,对其中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在这一模式中涉及到的主体主要有执行法院、评估机构、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所、执行当事人、竞买人、买受人,在特殊情况下还有可能涉及到案外人等其他利害关系人。评估机构、拍卖机构与产权交易所作为参与民事执行拍卖的市场主体,三者与执行法院之间存在着一种公法上的委托关系,而不是协助执行者与执行者的关系。三者有偿地为执行法院提供相应的市场化服务,执行法院则从执行所得价款中为其支付佣金。同时,根据委托合同的基本原理,三者在执行法院委托范围内所实施行为的法律效果由执行法院承担。竞买人是参加拍卖会或电子竞拍的当事人,最终出价最高、成功拍得标的物的竞买人即为买受人。竞买人、买受人虽然是与拍卖机构签订了竞买协议和成交协议,但由于拍卖机构是接受执行法院的委托而实施上述行为,所以上述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执行法院承担,即竞买人、买受人与执行法院之间成立了一种公法上的契约关系。执行当事人对民事执行程序的发生、变更和终结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民事执行拍卖中,执行当事人与执行法院之间存在着公法上的民事执行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执行法院的职权就是其享有的权利,而其职责就是其所应承担的义务。与之相对,执行当事人的权利主要体现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和对不当的执行行为进行抗辩的权利,其义务则主要体现为对执行法院执行行为的配合与服从。当案外人认为民事执行拍卖程序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案外人可以通过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而进入民事执行拍卖程序中。此时,案外人与执行法院之间亦形成了一种公法上的民事执行法律关系。当民事执行拍卖存在瑕疵时,就可能会对执行拍卖当事人或案外人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结合我国目前的民事执行救济措施,民事执行拍卖程序中权利受到侵害的主体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对自己的权利进行救济: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异议、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申请认定拍卖无效或撤销拍卖、申请启动执行回转及申请国家赔偿。
[Abstract]:The civil execution auction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ivil compulsory execution procedure . In practice , the legal norms relating to the civil execution auction are the main part of the civil compulsory execution procedure . This paper mainly focuses on the enforcement of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and the enforcement court .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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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95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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