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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权是否存在问题的证明责任分配模式研究

发布时间:2018-06-16 17:00

  本文选题:代理权争议 + 证明责任 ; 参考:《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7年02期


【摘要】:如何确定围绕代理权引发的诉讼形态中证明责任的归属问题,在我国现有的民事证明责任研究范畴中几乎尚处于未被触及的领域。我国现有的关于代理权证明责任分配的制度规定不仅凸显了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宏观分配体系的内在非统一性及非均衡性安排,隐形设置了当事人在此类诉讼中证明责任负担的不合理"倒置",而且也间接地赋予了当事人通过选择被诉主体以规避证明责任实际承担的诉讼技术手段。在代理权纠纷中实质涉及三层法律关系并存在三种可能的诉讼模式,应然的代理权证明责任归属模式应当符合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基本内容并体现实体请求权的作用空间,通过彻底解构现有的制度规定,进而内在契合式地确立原告为对代理权是否存在事实负担证明责任的一方。
[Abstract]:How to determine the attribution of the burden of proof in the form of litigation caused by the right of agency is almost still in the untouched field in the research of civil burden of proof in our country. The existing regulations on the distribution of proxies' burden of agency not only highlight the inherent disunity and disequilibrium of the macro distribution system of civil burden of proof in China, It sets up the unreasonable "inversion" of the burden of proof in this kind of litigation, and indirectly endows the litigant with the technical means of avoiding the burden of proof by choosing the subject being sued. In the disputes of agency rights, there are three levels of legal relations and three possible modes of litigation. The mode of ascription of the burden of proof of agency power should conform to the basic content of the classification of legal elements and reflect the function space of substantive claim. By thoroughly deconstructing the existing system regulations, the plaintiff is established as the party who bears the burden of proof on the fact of the right of agency.
【作者单位】: 北京大学法学院;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审判中心视角下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制度改革》(项目编号:14ZDC014)之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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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027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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