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事实推定
发布时间:2018-07-07 11:04
本文选题:事实推定 + 证明责任 ; 参考:《吉林大学》2011年硕士论文
【摘要】:本文从事实推定的基本问题入手,进而引出事实推定最具争议的问题,即事实推定的效力问题,并结合—轰动案例,以使该论证更具说服力。具体而言,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写作缘起和所要解决的问题,即事实推定的效力问题。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本文研究事实推定的基点,即从法律上的事实推定和司法上的事实推定两方面来论证事实推定对证明责任分配的影响,论证了把法律上的事实推定归入事实推定范畴的可行性,介绍了法律上的事实推定和司法上的事实推定的构成及其特征,区分了二者存在的不同之处:即法律上的事实推定具有确定性、强制性和公开性,而司法上的事实推定规范性差,具有极强的不确定性,并对事实推定的适用作了详细的说明,即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事实推定:1.事实推定的前提事实即基础事实必须真实;2.推定事实与前提事实之间具有高度盖然性;3.只有在穷尽一切手段,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事实推定;4.当事人有反驳的权利;5.依据经验法则而进行的事实推定的法官须为中级以上法院的法官。尤其是司法上的事实推定的适用应更加严格,比如只允许中级法院之上的才可以适用,等等。第三部分是本文的核心章节,着重研究了事实推定对证明责任分配的影响,首先梳理了我国目前学者对事实推定对证明责任分配的观点,主要有:(1)李浩教授和张卫平教授在肯定法律要件事实分类说的前提下,提出了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主张权利和法律关系存在或原来权利和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一方应对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在、变更、消灭的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主张阻碍权利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一方应对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2)叶自强教授认为证明责任的分配应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依法律;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有经验法则可依循的,依经验法则;既无法律规定又无经验法则可依的,则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合理的分配”;(3)陈刚教授的理论观点是“法官在适用证明责任作出裁判时,应按照下列顺序分配证明责任: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证明责任契约→法律要件分类说→利益衡量说”。在此基础上肯定了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所采用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即民事诉讼法第64条和证据规定第2条的内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便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采用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并对我国理论界中对事实推定的效力认定进行了总结整理,归纳了几个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毕玉谦教授认为法律上的事实推定既能转移提供证据的责任,又能转移说服责任,司法上的事实推定只能转移证明责任;叶自强教授认为推定只能转移证明责任;裴苍龄教授认为推定成立后,举证责任必然要转移。这是推定的第一种效力,这种效力是程序性的,推定的第二种效力是让对方承担不利后果,这是实体法上的效力;等等。本文在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现状下,研究各学者对事实推定效力认识的基础上,得出了自己的结论:法律上的事实推定能转移提供证据的责任,司法上的事实推定对证明责任没有影响,为了验证此论点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本文采用了成本最小化这一分析路径,并运用预期错判成本和证明成本这一分析工具对此结论进行充分的论证,从法律上的事实推定对证明责任分配的影响和司法上的事实推定对证明责任分配的影响这两个方面分别采用预期错判损失和证明成本这一经济分析工具进行分析,从正反两个方面予以论证,最终肯定了此观点,揭示了事实推定效力背后的经济学逻辑。第四部分主要运用本文得出的结论对彭宇案的判决进行了深入剖析,并对一审法院可能出现误判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对司法上的事实推定对证明责任分配有何影响的认识存有错误;2.法官进行司法上的事实推定所依据的经验法则无统一规定,致使其依据的经验法则种类繁多,无说服力;3.法官在对证明责任的理解上侧重于提供证据的责任而忽视说服责任。并指出了该案所遗留的问题:1.事实推定尤其是司法上的事实推定对证明责任分配有何影响;2.证据的合法性问题;3.法官作出司法上的事实推定所依据的经验法则,这些问题都值得研究,这几个问题是相辅相成的,弄明白这些问题,有助于使司法实践更好的理解和运用事实推定和事实推定的效力,最后论述了彭宇案对社会同类案件所产生的影响,此案中法官忽视了法律乃至判决对社会生活的塑造功能,致使人们思考自己的善行可能带来的后果,不敢再随便助人,使社会信任危机升温,另外也给一部分人以可乘之机,造成烂诉的可能。另一方面,一份不能令当事人满意的判决,可能还会进入第二审审判程序、再审程序等,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法院的司法成本。可以说,彭宇案对社会未来同类案件带来的是消极影响,意味着追求司法公正需要付出更大的成本。第五部分是文章的结语,主要是总结了笔者对事实推定的观点及本文写作的不足之处。
[Abstract]:This paper starts with the basic problem of the presumption of fact , then leads out the most controversial issue of the fact presumption , that is , the validity of the presumption of fact .
2 . There is a high degree of certainty between the presumption facts and the prerequisite facts ;
3 . The presumption of fact can only be applied if all means are exhausted and the facts of the case cannot be ascertained ;
4 . The right of the party to contradict ;
The third part is the core of this paper . The third part is the core of this paper . The third part is the core of this paper . The third part is the core of this paper . The third part is the core of this paper .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the principle of proving the responsibility distribution : ( 1 ) The existence , alteration and elimination of the existence , alteration and elimination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right and the law or the change of the original right and the legal relationship .
( 2 ) Professor Ye Ziqiang believes that the distribution of responsibility should be " law has clear provisions " , according to law ; though there is no explicit stipulation in the law , but the law of experience can be followed , according to the rule of thumb ; 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 of fairness and honesty , reasonable allocation is made 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 of fairness and honesty ;
( 3 ) Professor Chen Gang ' s theory viewpoint is that " the judge should allocate the proof responsibility according to the following sequence : legal regulation 鈫,
本文编号:2104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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