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诉讼法论文 >

美、德监听令状外获得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考察——兼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与第150条第3款

发布时间:2018-07-09 17:04

  本文选题:监听 + 司法令状 ; 参考:《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04期


【摘要】:美国与德国从宪法或者基本法保障人权的立场出发,不仅对监听实行司法令状,而且对监听令状外获得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在立法上也作了严格限制。尽管立法与司法实践对监听措施保持审慎的态度,其例外在美国法院判例上仅限于"一览无余"原则和德国法院仅存"关联性"衡量标准,但因涉及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在理论和立法上仍颇有争议,从中折射出公民隐私权保障与监听技术有效性在侦查上的紧张关系。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技术侦查作为侦查措施仅采用了行政性内部审批制度,这种内控模式还需要从美、德监听令状外获得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观点分歧与立法争议中获得启示,继而建立起相应的限制使用规则并对其规定作出合理解释,以免实施之时成为滥用之日。
[Abstract]:From the standpoint of protecting human rights in the constitution or the basic law, the United States and Germany not only enforce judicial writ on surveillance, but also restrict strictly the use of materials obtained outside the writ as evidence in legislation. Although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practice are cautious about wiretapping, the exception is limited to the "one-size-fits-all" principle in the jurisprud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mere "relevance" measure in the German courts. However, the constitutional rights of citizens are still controversial in theory and legislation, which reflects the tens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rotection of citizens' privacy and the effectiveness of monitoring technology in investigation. The revised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our country only adopts the administrative internal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system as an investigative measure, and this internal control mode still needs to be improv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 differences of views on the use of material as evidence outside the writ of listening and the controversy over legislation are revealed, and the corresponding rules of restriction are set up and explained reasonably, so as not to become the date of abuse when they are put into practice.
【作者单位】: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基金】: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技术侦查法治化:从制度化规制到诉讼化制约》(课题编号:10YJA820026)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25.2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6条

1 邓立军;;非法监听所获材料之证据能力的比较法考察[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04期

2 谢佑平;邓立军;;德国的秘密侦查制度[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年06期

3 张华;;附带监听资料之证据能力分析[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04期

4 ;面对有组织犯罪挑战的刑事司法制度[J];中国刑事法杂志;1998年04期

5 朱孝清;试论技术侦查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适用[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01期

6 陈学权;;侦查机关通过监听所获材料之证据能力研究[J];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12期

【共引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张小玲;李家宏;;论刑事诉讼中诉判同一原则[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5年01期

2 施鹏鹏;;论无罪推定的本质[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5年02期

3 郑好;;比较法视野下的监听立法研究[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6年02期

4 王庆廷;;法律的亲情化求证——一个法理学的视角[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6年02期

5 卜开明;胡立柱;程东;;贿赂犯罪侦查中的内在缺陷分析——以程序法为视角[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8年01期

6 林喜芬;;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宏观位阶——兼评中国证据规则的宪法化取向[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8年01期

7 王圣扬;;从辩护律师参与量刑活动看我国审判量刑程序的改革与完善[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9年02期

8 刘国庆;;关于刑诉中法官调查权若干问题研究[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01期

9 韩光;从“夫妻看黄碟”案看刑事侦查中的司法令状规则[J];安徽电力职工大学学报;2003年02期

10 胡玉霞;;透析司法鉴定新《决定》[J];安徽大学学报;2006年01期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10条

1 张进德;协商性司法在西方的兴起[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2 吕涛;检察建议法制化研究[D];山东大学;2010年

3 张向东;基准刑研究[D];吉林大学;2011年

4 王文生;国家非公开行使权力的法治[D];中共中央党校;2011年

5 郭响宏;俄国1864年司法改革研究[D];陕西师范大学;2011年

6 尹晓红;我国宪法中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之保障[D];华东政法大学;2011年

7 周强;我国保护被追诉人人身自由宪法条款之实施[D];华东政法大学;2011年

8 陈莹莹;刑事检察监督的程序化研究[D];复旦大学;2011年

9 李健;论法官的主体性[D];复旦大学;2011年

10 陈海平;死刑案件审判程序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0条

1 刘文洁;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D];河北大学;2009年

2 张洪梅;论我国侦查程序中辩护权之有效保障[D];河北大学;2009年

3 李波;刑事人身检查制度研究[D];河北大学;2007年

4 刘畅;行政外罚程序中的秘密调查与诱惑调查之辨析[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5 陈小虎;行动中的预防性法律:美国刑事诉讼中的审前服务制度[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6 周绪峰;侦查人员程序性违法的举证责任[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7 曾德伟;浅析中国古代容隐制度及其现代价值[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8 郑菲;试论我国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9 李春晖;我国刑事诉讼管辖制度若干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10 陈海娇;我国刑事诉讼见证制度若干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二级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7条

1 李波阳;论秘密监听证据能力[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02期

2 谢佑平,邓立军;预审法官制度比较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年05期

3 邓立军;;非法监听所获材料之证据能力的比较法考察[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04期

4 万毅;西方国家刑事侦查中的技术侦查措施探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9年04期

5 欧阳梦春;曹兴华;;警察权利的内涵辨析[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04期

6 邓立军;;非法监听与证据排除[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03期

7 胡忠惠;;秘密监听的事后救济问题解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10期

【相似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曹旺生,刘瑞萍;哪些扣押款物可作为证据使用[J];检察实践;2000年01期

2 叶仁文;本案中的复印件可作为有效证据使用[J];律师世界;1998年03期

3 宋振海;复印件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J];人民检察;1999年04期

4 李积国;;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使用[J];农业知识;2007年10期

5 潘家永;;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J];农民文摘;2009年04期

6 ;私自录音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J];老年人;2000年09期

7 张渝东;简析秘录的讯问录像能否作为证据使用[J];人民检察;2000年12期

8 赵宝玲;楚恒太;;私自录制对方当事人的谈话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J];人大建设;2001年09期

9 任建民;此案中录音带能否作为证据使用[J];检察实践;2002年02期

10 商宏伟;;谈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使用的效力[J];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06年10期

相关重要报纸文章 前10条

1 张宏;私自录音不能作证据使用的解释应废止[N];检察日报;2005年

2 傅明华;录音能作为证据使用吗[N];江苏农业科技报;2008年

3 郑小兵 法官;录音资料可作为证据使用[N];人民法院报;2002年

4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法院 邓群丽;私自录音能否作为刑事案件证据使用[N];检察日报;2011年

5 潘燕;确认函为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N];中国水运报;2008年

6 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侯丹 陈静;手机短信可否作为本案直接证据[N];人民法院报;2010年

7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王海光 石青志;撕毁的欠条能否作为证据使用[N];江苏农业科技报;2008年

8 邢光武 陈功;手机短信可否作为证据使用?[N];江苏法制报;2005年

9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王晓民 王雅丽;骨龄鉴定用做证据应坚持四个原则[N];检察日报;2009年

10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张华;未成年犯罪人年龄查证的若干问题[N];人民法院报;2007年



本文编号:2110037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susongfa/2110037.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029c1***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