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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程序中的若干证据法问题解析

发布时间:2018-08-14 12:21
【摘要】:在强制医疗程序中,证明对象包括被告人的行为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并造成危害、被告人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被告人对社会具有现实的危害性,其中对前两部分事实的证明要采取严格证明方式,并且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而对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则可以采取自由证明方式,并且只需达到优势证据标准即可。在检察机关申请强制医疗的程序中,检察机关应承担证明责任,但在法官依职权决定强制医疗时,检察机关只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证明责任。在辩方申请强制医疗时,辩方只对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要件负有初步的证明责任,而检察机关则应对被告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承担最终的证明责任。
[Abstract]:In the compulsory medical procedure, the object of proof, including the behavior of the defendant, is a criminal act stipulated in the criminal law and causes harm. The accused is a mental patient who is not criminally responsible, and the accused has realistic harmfulness to the society. The proof of the first two parts of the facts should be strictly proved, and should reach the standard of proof without reasonable doubt, while the social harm to the defendant can be proved freely, and only need to reach the standard of superior evidence. In the procedure of applying for compulsory medical treatment, the procuratorial organ should bear the burden of proof, but when the judge decides on the compulsory medical treatment ex officio, the procuratorial organ only bears the burden of proof for the criminal behavior of the defendant. When the defense applies for compulsory medical treatment, the defense only bears the initial burden of proof for the defendant to comply with the compulsory medical requirements, while the procuratorial organ should bear the ultimate burden of proof for the defendant not complying with the compulsory medical conditions.
【作者单位】: 四川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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