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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的异同及其启示

发布时间:2018-08-19 15:55
【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既有异又有同,"同"可借鉴,"异"可反思。两者都为保障快速审判权而兴起、设立,都是被害人利益表达的制度化,实施前提都是被告人自愿,量刑决定权主体都是法院。所不同的是:后者可以降低证明标准,前者不可;后者可以商榷罪名,前者不可;后者对认罪时间、认罪内容、认罪心态进行了明确区分,前者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后者有明显的合同效力,前者不具有。通过比较,可以对我国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得出七点启发:保障快速审判权不能以贬损基本诉权为代价;应根据不同动机区别对待被害人的量刑意见;不得强迫任何人认罪认罚;在审判中心主义语境下,法院对是否从宽拥有决定权;证明标准不可降低,但质证程序可适当简略;认罪时间、认罪内容、认罪态度的不同应在从宽幅度上有所体现;检察机关应当对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的效力作充分说明,不可剥夺被追诉人的反悔权和上诉权。
[Abstract]:There are differences and similarities between the leniency system of guilty admission and punishment and plea bargaining system, which can be used for reference and reconsidered. Both rise and set up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a speedy trial, both of which are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the expression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victim, the premise of which is the voluntary of the defendant, and the subject of the decision on sentencing is the court. The difference is that the latter can reduce the standard of proof, the former can not; the latter can question the charge, the former can not; the latter makes a clear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time, content and mentality of guilty plea, the former has no clear stipulation on this; The latter has obvious contract effect, the former does not have. Through comparison, we can draw seven enlightenments for the pilot work of lenient admission and punishment system of guilty pleas in China: to protect the right of fast trial not at the expense of derogating the basic right of action, to treat the victim's opinions of sentencing differently according to different motives; No one shall be compelled to plead guilty to punishment; in the context of trial centrism, the court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decide whether to grant leniency; the standard of proof may not be lowered, but the cross-examination procedure may be appropriately simplified; the time for admission of guilt, the content of the plea, The difference of guilty attitude should be reflected in the lenient range, and the procuratorial organ should fully explain the validity of the lenient statement of confession and punishment, and cannot deprive the accused person of the right of repentance and the right of appeal.
【作者单位】: 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分类号】:D925.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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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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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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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19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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