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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上诉审诉讼外和解协议的效力

发布时间:2018-10-25 09:52
【摘要】:我国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加之任何诉讼阶段皆允许当事人因达成和解而撤诉的制度安排为诉外和解协议与一审判决的并存提供了可能。这种并存局面本身并不会阻碍当事人权利的实现,而是经过了审判阶段的潜伏期后,到了执行阶段才会将矛盾凸显出来。2011年最高院通过"吴梅案"确立了"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指导性规则,意图终结这种"无规则"状态。可惜的是,这种延续了执行和解的解决思路,并没有考虑诉讼外和解与执行和解的区别,也忽略了二审中因达成诉外和解协议对促成一审判决生效的特殊作用力。实际上,对守约人的救济方式因和解协议改变了一审判决的权利义务范围而实际上变得难以简单划一。在改变"吴梅案"某些具体事实之后,该裁判规则的正当性与妥当性也会随之动摇。一刀切地恢复执行一审判决并非总是对守约人"周全"的保护,反而弄巧成拙会为失信人创造获利机会,滋生投机空间。简单来说,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这场攻防交战中,没有给债务人配之以盾,而恢复执行也并非总是债权人理想之矛。
[Abstract]:In addition, the system that allows the parties to withdraw the appeal because of the settlement in any litigation stage provides the possibility for the coexistence of the extra-litigation settlement agreement and the first-instance judgment. This coexistence situation itself will not hinder the realiza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parties concerned, but after the incubation period of the trial stage, The contradiction will not become apparent until the execution stage. In 2011, the Supreme Court adopted the "Wu Mei case" to establish the guiding rules that "if one party fails to perform the settlement agreement and the other party applies for the execution of the judgment of first instance,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support it." With intent to end this "irregularity" state. Unfortunately, such a continuation of the settlement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train of thought, and did not consider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settlement and enforcement of the settlement, but also ignored in the second instance because of the conclusion of an agreement on the settlement of the special force to facilitate the first instance of the effect of the judgment. As a matter of fact, it is difficult to simplify the relief to the compliance because the settlement agreement has changed the scope of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first instance judgment. After changing some concrete facts of Wu Mei case, the legitimacy and appropriateness of the rule will waver. Restoring the execution of the first instance judgment in a one-size-fits-all manner is not always the "comprehensive" protection of the keeper, on the contrary, self-defeating will create profit opportunities for the dishonest people and breed room for speculation. Simply put, in this battle between creditors and debtors, the debtor is not given the shield, and the resumption of enforcement is not always the creditor's ideal spear.
【作者单位】: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分类号】:D925.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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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293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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