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再思考
本文关键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再思考——兼评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2 0 1 3年 1月第2 6卷第 1期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J o u r n a l o f Y u n n a n Un i v e r s i t y L a w Ed i t i o n
J a n u a r y, 2 0 1 3 V 0 1 . 2 6 N o . 1
文章编号: C N 5 3— 1 1 4 3/ D( 2 0 1 3 )叭一1 4 1— 0 5
实践与探索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再思考 ——
兼评新《民事诉讼法》第5 5条 白洁赵景顺
摘
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作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有效方式,已为世界
上多数国家所采用。在我国的检察实务中,该制度亦有少量运用。然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 5 5条却并未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而仅用“法律规定的机关” 词予以含糊界定,给司法适用带来一定困难。笔者拟通过对学界立法建议的重新梳理和审视,提出 对新《民事诉讼法》第5 5条的修改完善建议,以期对建构符合我国国情和实践需要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制有所裨益。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 5条 一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各国通例。无论在英美法国家还是在大陆法国家,作为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都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然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以下统称新《民事诉讼法》 )却并未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而仅用“法律规定的机关”予以含糊界定,值得商榷。值此新《民事诉讼法》热议之际,笔者拟对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 完善建议。 一
、
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现实基础
众所周知,机制的构建抑或制度的引入与完善必将考虑其是否符合“本土化”的客观要求,亦即要在我国构建完备而符合实践需求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机制,尚需细察我国公益诉讼检察实践的现实 基础。
(草稿)》第1条从司法层面对此再次予以明确④。但由于具有非法治化倾向且违背基本理性的“文革”的出现及其恶性发展,使得检察制度被破坏殆尽,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也被迫中断。 直到 2 0 1 2年 8月 3 1日《民事诉讼法修正
案》 (第二次修正)的通过,才预示着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得以重新确立。但是其将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仅限定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并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具有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 对此,肖建国教授认为,中国语境下的“‘机关’概念比较宽泛,类型很多,包括立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等”,需要对新民事诉讼法第 5 5条规定的“机关”一词“作目的性限缩解释,将‘机关’解释为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 。笔者赞同此观点。 笔者认为,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授权,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即不能以“公共利益”之名贸然提起 诉讼。
(一)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立法基础
新中国成立初期,受前苏联民事诉讼立法及学界理论的影响,我国立法机关先后颁行的几个规范性法
(二 )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实践基础
律文件均指出:“检察机关对于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有权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②此外, 1 9 5 7年最高人民法院编制的《民事案件审判程序
早在建国初期,检察机关就曾办理过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1 9 6 5年仅黑龙江省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就有 5 5件。这时期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初
作者简介:白洁,新疆大学法学院教授 (新疆鸟鲁木齐 8 3 0 0 4 7 );赵景顺,新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新疆乌鲁木齐 8 3 0 0 4 7 )。
①②③ ④ 1 4 0
参见汤维建:《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栽《中国司法) 2 O L O年第1期。 参见段厚省、郭宗才:《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民事诉讼》,载《法学) 2 o o 6年第 1期。 参见洪浩、邓晓峰:《检察权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度配置》; 参见肖建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适用》,栽《人民法院报) 2 0 1 2年 1 O月 1 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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