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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研究

发布时间:2018-12-16 14:19
【摘要】:近几年,“三农”问题,一直都是国家和政府重点关注的对象。关注农民的民生问题,以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保障,是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的土地被大批地征用,土地征收和征用的案件以及集体经济财产分配的案件也在不断地增加。而维护好组织成员的权益,就要明确集体成员资格判定的标准,这不仅关系到家庭承包工作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正常行使,还有利于村民自治权的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与其他的组成人员不同,首先,其成员具有熟人社会的乡土特色。集体成员是由较为固定的成员组成,且集体组织成员数量不多,具有熟人社会的特征;其次,意味着具有—定的经济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享有一定份额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在法律规定或者承包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自主生产活动;第三,是基于身份产生的权益。因此,集体成员权是基于成员身份产生的财产性权利,既跟经济有关,属于一定的财产性权利,又跟身份有关,与其身份的获得和消灭有着一定的联系。在实际生活中,财产权利与身份权利之间有着错综复杂的联系,而解决集体成员资格的判定问题,又与理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个人之间的各种复杂关系桴鼓相应。进一步的厘清集体成员财产权利与身份权利之间的关系,将成为资格标准判定的理论基石,不但能够鼓励农民参加实际的农业耕作,而且有助于发挥农民的工作热情。而完善和明确成员资格的标准,有助于家庭承包工作的进行,既能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还有助于维护农村社会环境的稳定和谐发展。农民的权益得到保障,经济收入进一步提高,同时生活水平与生活环境也能得到进一步的改善。但是,中国目前的农业经营规模的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受到一定的阻碍,导致其规模无法扩大,并且土地分配不合理、土地低效利用现象依然严峻。最主要是因为,国家并没有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这三个概念给出明确的界定,也没有对资格如何判定方面进行统一的规定。在实体上,不同层级的法律都涉及到这一概念,却又未对这一概念下一个全面的定义,而且也没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取得和丧失做一个完整的规定。在程序上,对资格认定过程、依据、救济方面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空白。不仅如此,人民法院在案件处理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方面,因为法律上存在的空白,导致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没有法律条文作为参考,以至于有的法院直接驳回了这类案件的起诉,这类案件没有经过司法机关的审理就被驳回,农民的诉权遭到了侵犯,失去了司法机关救济这道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防线;另一方面,由于每个人都有着自己不同的价值观与世界观,因此每个法官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识各有千秋,导致法官在同一类型的案例当中,会做出不一样的判断,其审理方式也大相庭径。正是因为现有的法律没有对此进行详尽的规定,致使在实践中存在着许多任意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的现象。文章共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详细描述了课题的来源、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国内研究的现状、文章的研究方式以及获得案例的来源;在第二个部分,文章试图厘清相关的概念以及明确概念的意义,为后续的研究打好基础,做好铺垫;第三个部分,文章重点对成员资格纠纷案件的现有判定方式进行分析,并且总结出涉及资格认定中争议的案件类型;在文章的第四部分,指出现阶段法院在审理资格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并在第五部分提出了解决方法。总的来说,文章从近五年来广西地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判例入手,通过分析了相关概念和界定的意义,其次对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数据以及案例进行总结与分析,作为研究资格判定的意义之论据,在此基础之上找到在法院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案件当中存在的问题,并试图为资格认定问题找到解决路径,使得人民法院能够更好地发挥其审判职能,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the 鈥渞ural and rural areas鈥,

本文编号:2382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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