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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法定事由研究

发布时间:2019-08-24 08:34
【摘要】:随着经济日新月异的发展,在民商事领域仲裁制度成为人们解决纠纷的重要选择。与诉讼形式相比,仲裁制度虽然也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但却与司法权有着显著的区别,与诉讼代表着国家强制性相比,仲裁制度的本质是民间性。现代社会中,仲裁裁决一般被视为生效法律文书的一类,但是该生效文书的强制执行权,则归属于法院,是国家司法权的重要内容。因此,本文的出发点之一就是要对仲裁裁决生效后,裁决所载明的权利如何得以真正实现进行理论的探讨和司法实践的研究。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正是联系仲裁机构与法院的纽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仲裁裁决实现的非正常方式(与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决相比),在此过程中,接受申请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态度从个案层面决定了仲裁裁决所确定的权利是否能够实现,从宏观层面则对仲裁制度能否发挥其快速定纷止争的职能产生重要的影响。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各国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一般不是无条件地、机械的对该裁决结果强制执行,而是允许法院在一定程度上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而审查的依据,即法院可以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的标准,就是本文研究的重点。一般来说,各国立法中均对这一制度作出了安排,除立法规定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情形下法院有权拒绝执行外,对于不符合法定情形的裁决,法院将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从这个维度,立法对该法定情形的规定,反映出一国对仲裁裁决予以司法审查的侧重点。审查的重点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各国国情的不同而千差万别,而不予执行的理由往往是一个国家、一个时代司法权与仲裁制度关系的缩影。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首先是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概述,在该部分中笔者对仲裁制度的概念及制度价值,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基本内涵、程序价值、必要性等方面进行论述,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研究提供理论基础。文章第二部分则主要对当前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立法实践和发展过程进行了研究,通过查阅资料,比较了域外的相关立法规定,并对仲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史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研究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并针对我国现阶段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法定事由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文章第三部分主要对当前我国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完善建议。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如何设置,体现了一国司法与仲裁之间的关系,只有把握好司法审查的度,才能够实现民商事纠纷解决领域仲裁和诉讼更好地配合,共同实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经济健康发展的任务。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领域的法定事由,就是司法审查中"度"的体现,关于这一点的立法设定应当具有科学性。本文对此进行初步、不成熟的研究,更期望能有更多有识之士对这一领域进行更为深刻地研究。
【学位授予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5.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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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28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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