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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案件集中管理模式对律师辩护权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9-10-03 18:31
【摘要】:目前,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以检察业务的现实状况为根据,有计划地进行检察工作的体制、机制方面的改革与创新,案件集中管理模式正是此种形势下检察机关加强案件管理方式改革的必然产物。为此,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都已经成立或正在成立独立的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案件综合管理机构。同时,随着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加强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权利保障等方面增加了多条规定,以望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因此,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能也逐渐扩大到提供对外查询与服务、统一接待辩护律师方面,,尤其是对辩护律师依法执业的保障工作。本文的主要内容就是从案件集中管理模式的具体构建角度,综合分析此种新型的案件管理模式对检察环节律师辩护权的积极作用,并通过实践调研发现在这种保障方式下仍然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然后就此不足提出相应的改善意见,以期达到案件管理创新机制在对律师依法执业权利保障方面所预期的效果。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由四部分组成,约3万字。 第一部分是检察机关案件集中管理模式的概述。这部分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实行案件集中管理模式的必要性,主要对传统“双轨制”管理模式的弊端进行了详细分析;二是案件集中管理模式的体现,主要表现在统一案件出入口,加强流程监管和构建案件质量评查、分析机制,加强案件质量控制等方面。 第二部分是检察机关案件集中管理模式对律师辩护权的积极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有利于保障律师阅卷权;其二,创建控辩交流平台;其三,提供司法救济途径。 第三部分案件集中管理模式在对律师辩护权的保障上存在的问题。笔者经过对C市部分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一段时间的调查研究发现,到目前为止,案件管理部门在对律师辩护权的保障上主要存在着如下问题:案件管理机构的定位认识不清、功能不明;在律师辩护权保障方面与其他部门沟通闭塞,尚未建立起相应的工作衔接机制;缺乏辩护律师意见反馈机制;司法救济效果不明显。 第四部分是提出完善案件管理部门对律师辩护权保障方面的相关建议。要想使案件集中管理模式发挥其对律师依法执业应有的保障作用,必须针对其目前存在的困境与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之道。其一,对案管部门自身定位、功能加以明确;其二,在案件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缺乏相应工作协调机制的问题上,案管部门应主动加强协调,与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沟通机制,为律师执业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其三,畅通律师意见反馈机制;其四,规制辩护律师投诉处理程序,以此保障律师的救济权利。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5.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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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45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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