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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的引入

发布时间:2020-01-16 21:43
【摘要】:民事诉讼程序作为国家为避免私力救济而设置,致力于解决当事人间纷争的法律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看作借助国家强制力对可能存在错位的当事人间利益的重新分配。因而为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竭力提出事证以证其主张,而无义务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提出于己不利之事证。然而随着民事纠纷的日益多元化,案件事实也更加复杂,不仅在一些典型的如消费者维权诉讼、环境污染诉讼或医患纠纷等特定类型案件之中,即使在一些诉讼双方当事人的社会地位、诉讼能力相当的案件中,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所需提出的对认定案件事实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事证,,却为对方当事人所占有的情况亦时有发生。若此时仍严格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要求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无异于迫使其就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举证困难情形承担一切不利后果,显然有悖于民事司法所追求的实质公平理念。 有鉴于此,大陆法系学者们提出了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的理论,意图约束不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以使其在一定条件下协助解明案件事实,从而回复当事人间公平。虽然我国的诉讼模式与上述大陆法系国家有所差异,然而当事人间证据分布失衡的情况却是为现代诉讼中所普遍存在之共同现象,这也就为我国引入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提出了要求。 本文共分四章进行论述: 第一章是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学者对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理论研究情况的概述,本章共分为三节。第一节介绍了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的概念,并从修正辩论主义的角度探讨了提出该义务的正当性基础。第二节和第三节则从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的一般化和例外化类型选择之争议出发,对学界就该义务的适用前提、适用对象以及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所存之不同观点予以总结并加以分析。 第二章是对我国民事证明制度现状的反思,本章共分为两节。第一节从我国司法实践案例中所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对我国诉讼模式下依旧存在证据偏在现象的疑问。第二节则在深入剖析我国现有相关证据制度在解决“证据偏在情况下所导致的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这一问题上所具有的局限性,探究我国是否具有借鉴事案解明义务的空间。 第三章是对我国引入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分析,本章共分为两节。本章立足于我国司法现状,意图从我国民事诉讼相关理论及司法政策中寻找引入该义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础。 第四章是前述三章的论述基础上,对我国引入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提出具体化建议,本章共分为两节。第一节主要结合我国国情,对我国设置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的可行模式提出笔者的一些具体化建议。第二节则为对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与我国现有证明制度关系进行梳理,意在防止该义务与我国现行相关救济制度在适用上产生矛盾。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5.1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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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民事诉讼程序优化的法哲学探讨[J];政法论坛;1995年05期



本文编号:2570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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