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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的规制和完善

发布时间:2020-01-31 02:24
【摘要】:“单位犯罪”作为法定罪名正式出现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虽在条文中用“法律规定的单位犯罪”对司法实践中的各种犯罪形式加以限制,使得一些特征较为明显,但法律没有规定的单位犯罪情形不能被适当量之以刑,但是,相对于以前法律来说,将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由司法解释上升到法律的地位,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法律的一大进步。单位犯罪入刑了,人们在拍手称快的同时,却也不禁为法律的局限性扼腕:《刑法》虽有规定,但辅之以实行的《刑事诉讼法》却相形见绌。我国在1996年曾对《刑事诉讼法》进行过一次大的修改,虽有一定建树,但对于1997年出现在《刑法》中“单位犯罪”却力有未捕,即使是在2013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单位犯罪的诉讼程序也只规定了只言片语,相比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形形色色的案件事实,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的相关司法解释亟待完善。本文针对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的相关特点,,结合散见于司法解释的各种规定,分为三章对单位犯罪的诉讼程序进行论述,通过对立案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及执行阶段存在问题的具体罗列和深入分析,提出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为单位犯罪的问责程序保驾护航。
【学位授予单位】:河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5.2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3条

1 黎宏;;单位犯罪中单位意思的界定[J];法学;2013年12期

2 朱美聪;张卫娟;;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缺位的困境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4年02期

3 王联合;;论单位犯罪的复合主体[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06期



本文编号:257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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