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2-21 11:24
【摘要】:证人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人,证人证言作为被应用的最为广泛和普遍的证据形式,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实现司法正义都具有重大的意义。证人作证,包括证人在开庭前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证言,也包括证人出庭作证,且后者是最为理想的作证形式。鉴于证人及其证言在诉讼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国家设定了公民依法作证的义务。但在实践中,证人不愿、不敢作证尤其是不出庭作证却成为无奈的事实。 基于对上述问题的思考,笔者首先从两个角度对我国刑事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从证人拒证心理的角度来看,证人的安全问题乃是妨碍证人出庭作证的最大障碍。现实生活中因作证而遭受报复的例子并不少见,这种现象使得证人不敢冒然伸张正义,提供证言或出庭作证。从立法与司法的角度来看,目前我国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以及证人强制出庭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在证人因作证而受到人身威胁或经济损失时,很难向国家寻求有力的保护或补偿;对于不出庭的证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也无法采取有效的制裁措施。 根据上述分析结论,笔者认为提高证人的出庭率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完善证人强制出庭制度,二是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强制证人出庭固然可以缓解目前证人不愿作证,不愿出庭的状况,但是不排除会出现证人在被强制出庭后为保护自己及家人安全而作伪证,不敢说实话的现象。因此只有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引导证人自愿出庭,保证证人在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都无后顾之忧,使证人能够自愿出庭维护社会正义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证人不愿作证的问题,才能提高证人出庭率。 为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笔者首先对国外的证人保护制度进行了考察,以求吸取国外证人保护制度的先进经验。目前,国外有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其中在英美法系中最著名的是美国的联邦证人保护计划,在大陆法系中比较有借鉴意义的是德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在对国外证人保护制度的研究过程中,笔者重点对上述两个国家的证人保护制度进行了剖析。此外,笔者还将加拿大、爱尔兰、意大利、牙买加、肯尼亚、新西兰、菲律宾、南非、英国的证人保护制度中的要素进行了对比分析。在证人保护的法律渊源、保护对象、保护机关、保护措施、保护程序方面得到了一些启示。 在此基础上,笔者结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对证人保护的规定,对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中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新增了关于刑事证人保护的条款,内容涉及保护对象、保护机关、保护措施、保护程序四个方面。可以说,这些条款搭建出了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框架,但细致分析之下便会发现其仍存在诸多不完善:在保护对象方面,范围有待扩大;在保护机关方面,责任分工不明确;在保护措施方面,没有细致划分并说明各种措施的性质和适用的阶段;在保护程序方面,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建立从程序启动到程序终止的一整套流程;在法律渊源方面,缺少一部专门立法将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若干要素进行统一、细致的规定。 为此,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诸多方面还需要完善。针对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了以下构想: 在保护对象方面,笔者认为除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明确列举出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四类犯罪中的证人可以接受保护外,还应当对该条文中的“等案件”进行立法或配套司法解释,扩大受保护的案件类型。此外,除了证人、证人近亲属可以接受保护外,还应当将与证人有密切关系的人也列入保护范围。 在保护机关方面,笔者认为应当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中分别设立证人保护委员会,作为刑事证人保护的专门组织。根据刑事诉讼所处的阶段,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中的证人保护委员会根据证人提出的保护申请制定证人保护计划,执行保护措施,并打破部门职能的界限,对证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提供保护,不随案件在三机关之间的移交转移而终止对证人的保护。 在保护措施方面,笔者认为首先可以按性质对各种保护措施进行分类,如预防型的保护措施、惩戒型的保护措施以及弥补型的保护措施。其次,在相同性质的措施内,按照措施的保护力度不同,可以将措施排序。保护机关应当根据证人所受危险的不同级别综合运用不同性质、不同力度的保护措施,力图使证人安全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在保护程序方面,笔者认为证人保护工作具有很强的程序性,想要高效的实现保护证人的目的就必须将这项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设计好,让保护工作可以沿着清晰的轨迹运行。笔者设想一套标准的证人保护流程应包括六个环节:提交申请;对申请的审核以及保护程序的启动;评估危险及制定保护计划;签署保护计划备忘录;保护计划的执行;保护计划的终止。 虽然上述对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设想更多的是一种在理论上的探讨,还需要进一步论证在现实中实现的可能性,而且很多方面还分析得不够全面,需要进一步的深化研究。但是,笔者希望能够通过这一点努力为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图文】:
人能够参与证人保护计划的必要前提条件之一就是其因参加了庭可能受到恶性打击报复。此外,该证人提供的证言应当会对案件性的作用,并且没有别的方式能够保证证人的人身安全。在 1984改革法》中又增加了两项前提条件:其一是证人要有能力遵守证规则和约束;其二是对证人的心理评测结果应满足计划的要求。年代,尤其随着里根政府时期推行的“毒品战争”政策的发展,保护计划中的证人不仅仅包括黑手党犯罪中的证人,还包括了其罪中的证人,例如关于贩毒集团、街头暴力、摩托车党和监狱黑1。. 美国联邦证人保护计划的保护机关国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是美国政府的组成部门,,部长其主要职责是保障法律的施行,保障所有美国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法部的直属部门有 31 个(如图 1)。2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5.2
本文编号:2581603
【图文】:
人能够参与证人保护计划的必要前提条件之一就是其因参加了庭可能受到恶性打击报复。此外,该证人提供的证言应当会对案件性的作用,并且没有别的方式能够保证证人的人身安全。在 1984改革法》中又增加了两项前提条件:其一是证人要有能力遵守证规则和约束;其二是对证人的心理评测结果应满足计划的要求。年代,尤其随着里根政府时期推行的“毒品战争”政策的发展,保护计划中的证人不仅仅包括黑手党犯罪中的证人,还包括了其罪中的证人,例如关于贩毒集团、街头暴力、摩托车党和监狱黑1。. 美国联邦证人保护计划的保护机关国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是美国政府的组成部门,,部长其主要职责是保障法律的施行,保障所有美国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法部的直属部门有 31 个(如图 1)。2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5.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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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孙南申;彭岳;;证人保护制度构建之法律思考[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01期
2 高洪宾,何海彬;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探讨[J];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2001年02期
3 陈瑞华;法治视野下的证人保护[J];法学;2002年03期
4 王少华,冯兆蕙;刑事诉讼证人资格探究[J];河北法学;2000年06期
5 吴丹红;证人权利保障论纲[J];金陵法律评论;2003年01期
6 刘莹;;论对抗有组织犯罪之秘密证人保护——以德国法为视角[J];求索;2011年04期
7 唐亮 ,朱利江;美国证人保护制度及其启示[J];人民检察;2001年12期
8 武鼎之;证人拒证,良策何在——完善中国证人权利保障制度构想[J];人民检察;1999年03期
9 唐风;国外证人权利保障概况[J];人民检察;1999年03期
10 周国均;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02期
本文编号:258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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