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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极确认之诉的具体对象

发布时间:2020-03-06 15:32
【摘要】:消极确认之诉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理论中的一种诉讼类型,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如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都立法规定了消极确认之诉,并对其对象予以规定。我国对于消极确认之诉研究较为滞后,民事诉讼法条文中至今无明文规定,仅在司法解释中有所划分,在此背景之下,对消极确认之诉的具体确认对象更无深入研究。我国现今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涉及消极确认之诉的具体对象的规定很少,且缺乏可操作性。本文旨在以消极确认之诉具体确认对象为切入点进行细致研究,寻求完善消极确认之诉的方法。 本文共分为四部分,基本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消极确认之诉的基础理论。该部分一方面对消极确认之诉的发展进行梳理,了解消极确认之诉的发展脉络,更深层次地理解其预防性解决纷争的功能;另一方面对消极确认之诉的确认对象相关理论进行探讨,引申出消极确认之诉具体对象的性质,并将确认对象与诉讼对象、诉讼标的等概念进行辨析,对现有理论的争议进行剖析,从而深层次地理解消极确认之诉的确认对象,为下一步的分析奠定基础。 第二部分消极确认之诉的传统对象及其新发展。该部分主要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结合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消极确认之诉的理论成果和司法实务的相关规定,对消极确认之诉的确认对象进行一个较系统化的梳理和归类。消极确认之诉其传统意义上的确认对象为“法律关系的不存在”,文书真伪作为事实的例外也可以作为消极确认之诉的具体确认对象;但随着实务界的需要,我国台湾地区近年来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将法律关系的基础事实的不存在也纳入了消极确认之诉的对象范围,同时法律行为的无效是否可以作为确认对象在理论界也引发了广泛的讨论。 第三部分消极确认之诉具体对象的类型化分析。该部分是在第二部分对于消极确认之诉的确认对象有了较为清晰的划分和梳理的基础上作出的,主要探讨了确认金钱债权不存在、确认他人之间法律关系不存在、确认文书真伪之诉、确认婚姻无效之诉等几类较特殊的消极确认之诉的具体对象的理论分歧和实务做法。该部分的内容是将第二部分理论分析与实践个案契合,以更好地探究消极确认之诉具体对象的性质和作用。 第四部分我国消极确认之诉的具体对象的现状及发展方向。该部分在前三部分的理论基础上,主要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两方面关注了我国消极确认之诉制度的发展现状以及对其确认对象研究的深度和成果。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消极确认之诉制度,但是在民事实体法中、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可以寻找到消极确认之诉及对其具体确认对象的零散规定。在对现状分析后,从确认对象的角度提出了若干构建和完善我国消极确认之诉的建议,这也是本文的现实落脚点。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5.1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3条

1 赵蕾;;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理论探讨及程序细化——以民事诉讼为视角的分析[J];法治研究;2011年01期

2 熊洋,邢路阳;消极确认之诉论要[J];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01期

3 王毅;;民事确认之诉的形态分析[J];内江科技;2007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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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夏璇;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2585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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