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阶段被告人对质诘问权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09 11:15
【摘要】:作为一种程序性权利,美国及欧洲绝大多数国家将对质诘问权作为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的基本防御权利而列入宪法性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中,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及演变对质诘问权为被告人面临的刑事指控提供更为充分的诉讼防御方法,为推动刑事被告人的权益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一种刑事诉讼中证据调查的方法,对质诘问权在刑事诉讼程序正当的要求下,对案件中事实不清、双方都有争议的部分提供发现真实的绝佳途径。因此,对质诘问权在两个维度上充分体现了庭审过程发现案件真实与保障基本诉讼权利的双重要求。从刑事诉讼价值来看,域外国家业已成熟并深入发展的对质诘问权体现了:第一,实现公平审判,防止政府权力滥用的价值;第二,强化法庭对抗,推进庭审实质化过程;第三,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提高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因为刑事职权主义司法传统的深远影响,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一直对被告人对质诘问权的问题未予足够重视和关注,甚至在审判过程中有意回避被告人当庭提出的与不利证人对质的要求。不言自明的是刑事诉讼被告人与整个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认定有切肤利益干系,事实认定的不同结果将决定被告人未来自由的享有、财产的安全甚至是无可替代的生命的代价,因而刑事诉讼应当确保被告人能够有效参与刑事审判的各个过程和阶段,只有提供参与的机会才有可能保证被告人对刑事审判具备有效的影响能力。对质诘问权制度正是被告人进一步参与案件审判的重要方式,也是推动审判环节的对抗性的重要制度设计。赋予被告人在一审、二审甚至再审中对质诘问的权利是避免案件的裁判陷入“案卷中心主义”的有效办法,这将使被告人和辩护人在面对公诉人当庭宣读的单方面出示的不利证言时不再消极应对,同时也将确保裁判的法官不再围绕上述单方面的证言作出错误的判决。历史的经验警醒我们当证言的真实性遇有暴力取证、威胁、恐吓时将无法保证证言真实性不被扭曲,最终导致的结果是错案不可避免,而每一次纠正错案的过程不但是司法公信力的刮骨疗毒,也是社会舆论哗然不禁之时。因此,在审判中重视被告人对质诘问权契合当前“审判中心主义”的要求。本文立足于域外对质诘问权的发展状况,分析美国、欧洲和台湾地区的制度特点,结合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与案例,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的缺点与不足并结合我国的司法现状对我国的对质诘问权制度的建立提出一些有益的探索。全文共计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以描述对质诘问权的基本问题为开端,阐明对质权与诘问权的概念和内容,分析对质诘问权所具有的两种存在形态:一是查明法律事实方法的形态;二是作为宪法性权利的形态。其次通过考察对质诘问权的历史演变,追寻对质诘问权的源头及发展历程;第二部分,主要从比较法的角度介绍三个地区对质诘问权的发展历程和状况,包括以美国为典型代表的英美法系的特点,以欧洲人权法院的相关判例为代表的欧州大陆法系国家对质诘问权的特点,以及台湾地区的对质诘问权制度的发展历程。鉴于我国与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具有类似的历史传统和文化传统,台湾地区对质诘问权的发展经验对我国对质诘问权的发展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第三部分,以王元松案在三个地区对质诘问权制度的不同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并指出我国对质制度的不足,借此提出对质诘问权所具有的特殊诉讼价值,并以此描绘出对质诘问权在刑事司法中的法律图景;第四部分,通过比较、分析克劳福德案与薄熙来案中亲属免证的差异问题,指出我国对质诘问权在现有法律规定中的制度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基于前述四部分的内容,总结对质诘问权在我国刑事审判中存在和发展的可能性条件,构建出对质诘问权制度在我国未来刑事审判中应具有的制度内容和前景。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5.2
本文编号:2585815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5.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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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85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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