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视角下侦查取证规范化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18 04:34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活动长期以来奉行侦查中心主义,在此种模式的影响下,审判活动失去了其应当具有的作用。为了彻底改变这一状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称《决定》)。《决定》提出了要全面贯彻落实证据裁判,审判要对刑事案件严格进行把关,坚决落实疑罪从无的理念,坚决排除非法证据。相应的,侦查机关的侦查取证工作也要做出重心的转移,更加注重收集的证据能否符合审判的要求。当前,侦查机关取得的证据错漏百出,因此必须加强侦查取证规范化建设。本文从法官的视角对这一问题展开研究,以促进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能经得起司法审查的检验。本文立足于《决定》的精神,从审判的视角来发现侦查取证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从审判视角下提出的改革建议能更好地帮助侦查取证活动适应新时代的审判工作。第一部分阐述的是在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背景下,对于法院的审判提出了新的以及更为严格的要求。一是在审判观念上,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理念要严格贯彻。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这些刑事司法理念虽然过去一直在被提及,但并未真正贯彻到司法实践中,而这次改革就是要使得这些司法理念真正深入到每个司法工作人员的内心。二是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认定事实时,要严格地适用证据裁判。证据问题是导致错案的直接原因,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就要坚持证据裁判,准确地认定证据,在证据裁判原则的大前提下严格执行各种证据裁判规则。三是证据审查的方式上,抛弃主观性证据审查模式,运用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审判以证据作为基石,审判环节最为重要的就是对于证据的审查,因此在审判中心主义下,证据审查方式的变革是非常必要的。过去的以口供等言词证据为中心的主观证据审查模式应当予以变更,只有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才能保证案件裁判的正确。四是在对全案的综合认定上,严格依照法定证明标准。证明标准在今后的审判实践中应当严格予以执行,过去那种存疑判决的现象应当被彻底改变,每起审判都应当做到令人彻底信服。第二部分是以法官从事刑事审判的视角为出发点,来探讨当前侦查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只有了解了这些问题,才能对侦查做出改变。首先是取证不规范的问题,主要包括取证主体不规范以及取证程序不规范的情形,取证不规范将会直接导致证据的证据能力缺失。其次是侦查机关取证的种类不全面的问题,表现为客观性证据的数量不足,无罪证据不受重视,选择性取证、移送证据的情形,证据种类不全面会导致证明体系不全面问题的出现。最后一个突出的问题是侦查人员有时分析证据、运用证据有瑕疵。侦查人员重视对于案件的侦破,但在取得的证据的规格以及质量的把握上不太擅长,在证据证明力的判断以及在证据的运用上不正确。因此会导致很多案件证据缺乏证据能力或证明力,达不到定案的要求。第三部分是针对侦查取证出现的问题所作的原因分析。首先,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是取证问题频发的直接原因。而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又主要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侦查人员在进行侦查取证的过程中始终抱以有罪推定的思想,同时侦查的过程中过分注重侦破案件而缺乏对于程序正义的关注。第二个方面是部分侦查人员的证据理论功底不足,没有良好的证据意识,同时缺乏对于证据审查、判断地能力。没有正确的办案理念以及缺乏相应的证据法学上的知识,就会导致取证不规范的情形发生,取得的证据达不到相应的证据规格,缺乏证据能力且种类上也不全面,无法被正确的审查、判断及运用,最终难以达到证明标准。其次是我国缺乏完善的证据规则,对于侦查取证没有完善的规则指引,对于证据采纳的标准没有相应的规定。因此,侦查取证活动就会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侦查人员的取证行为就有可能会出现违规的情形。最后,外部监督与制约的缺乏也是导致侦查出现问题的原因之一。刑事审判运作的失效,审判程序的虚化,导致审判不能对侦查活动产生应有的约束。而律师在侦查阶段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难以发挥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作用,难以制约侦查的不规范情形。最后一部分从裁判者的角度提出侦查取证规范化的具体建议。一是司法机关应当转变办案理念,真正确立无罪推定以及程序正当的办案理念,这样才能真正消灭冤错案件产生的根源,这也是每个侦查人员所必须坚守的。二是要完善刑事证据规则。由于当前刑事证据规则过于原则和笼统,导致侦查人员在处理案件证据时没有方向。只有证据规则较为完善,侦查活动才有法可依,才能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三是侦查机关在侦办案件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围绕着证据的收集展开侦查活动。要弱化口供的作用,大力挖掘客观性证据,要尤其重视对于物证的发现,并以客观性证据为中心进行对案件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同时要强化证据审查观念,对证据进行全方位以及系统审查,对证据的规格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确保证据真实、有效。四是对于审判机关来说,要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庭审过程中,使得庭审做到实质化,发挥庭审的作用。对于非法证据要大胆质疑,敢于排除,并继续落实完善侦查人员出庭制度,使得庭审对侦查活动具有强大的制约作用。同时,要严禁法官提前介入侦查活动,保证裁判的中立,确保审判的权威。五是一定要发挥律师的作用,扩大其在侦查中的权限,增加律师在侦查活动中的参与度。律师在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的同时可以帮助司法机关更加规范的执法。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2
本文编号:2588218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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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88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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