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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伪证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18 18:53
【摘要】:在民事诉讼中,需要凭借证据这一桥梁来认定案件事实,从而呈现在法庭之外发生的事实。但是民事伪证的存在对法庭外发生的事实再现造成了许多困惑。同时民事伪证的存在既降低了诉讼效率,也损害了司法公正。规制民事伪证行为是司法实践的需求。民事伪证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采取了伪造、隐匿证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向法庭提交了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虚假证明材料的诉讼行为。民事伪证不同于民事误证、非法证据、瑕疵证据。民事误证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行为人非出于故意心理受自身或外界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作出了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证明行为;民事非法证据是指行为人采取违反法律规定的手段收集的证明材料;民事瑕疵证据是指因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或提供的证据的表现形式有缺陷而导致的证据能力待定或者证明力不足的证据。民事伪证存在的主要原因有:法律规制的不足,民事伪证并没有纳入到刑法伪证罪的范围,法律威慑不足;对民事伪证行为人的制裁力度不足,一方面是立法上的制裁力度不足,另一方面是即使法律有相关制裁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民事伪证行为人的制裁理念也是模糊的;另外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了某一视角的利益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出现民事伪证的重要因素。民事伪证行为造成的错案践踏了法律的尊严,破坏了司法公正。同时民事伪证造成了案件的重复审理,导致民事诉讼效率的降低,浪费了司法资源。民事伪证也是对一方当事人人格的不尊重,给对方造成了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害,激化了双方矛盾。规制民事伪证,减少、防止民事伪证,要做到程序与实体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首先要弘扬中华民族的诚信文化,倡导诚信诉讼,让人们形成内心良知,具备诚信的品质,使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想、不会作伪证。同时也要完善立法,改善司法现状,既要建立健全法律责任规制,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双重角度出发,让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敢作伪证,也要完善程序规制,让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作伪证。借鉴域外优秀法律制度,用多元化的手段解决民事伪证问题。
【图文】:

伪证,不正当手段,客观事实,诉讼参与人


图 2-1经过以上多角度的分析得出民事伪证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以及其他与人采取了伪造、隐匿证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向法庭提交了与客观事实虚假证明材料的诉讼行为。 民事伪证与相关概念的界定.1 民事伪证与误证广义上的民事伪证可分为故意作伪证和非故意心态下的误证,即误证属于一种表现形式。[24]狭义上的民事伪证仅包含故意作伪证。误证是指行为人故意心理受自身或外界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作出了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证明行与民事伪证相同,是证据的一种非正常表现形式,属于民事证据的范畴。法实践和各种证据本身的特点,实施误证的主体与民事伪证的主体具有一

虚假陈述,当事人,案例,华资


图 2-12.4.1 涉及当事人虚假陈述的案例2018 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公开再审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36]2014年 1 月,因资金短缺,再审申请人林翠妍、泛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华公司)与被申请人洪仲海共同签署了承诺函,林翠妍与泛华公司向洪仲海借款 8000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位于厦门市杏林湾经济开发区的 A、B 两栋大楼,为了保证洪仲海的借款资金安全,三方又共同协商成立元华投资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华投资公司)和元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华资产公司)两家新公司用于买楼,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林翠妍,但两家公司 90%的股权都暂由洪仲海代持,并由洪仲海管理公司印章以及公司事务。2014 年 1 月 30 日,洪仲海向元华资产公司账户转入 5000 万元人民币并于一星期后购买了 B 楼。2014 年3 月 3 日,洪仲海向元华投资公司账户转入 3000 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 A 楼,但
【学位授予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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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89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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