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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观护制度模式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21 18:34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受到公众广泛关注。由于未成年主体认知力和生理发展的特殊性,特别是未成年人社会经验不足,极易受蛊惑,如果简单地将涉罪未成年人批捕羁押在看守所,让他们与成年犯关押在一起,很难保证其不受到负面影响,自我堕落。而如果选择不批捕,不给予相应的惩治,这些涉罪未成年人很可能重操旧业锒铛入狱,对其自身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对社会产生更加严重的后果。国际上,随着李斯特观护刑思想的深入影响,各国已逐步认识到对涉罪未成年人实施审判或者监禁,并不是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最有效方案,尊重未成年人的各项权利,采用非监禁刑的办法来纠正涉罪未成年人的过错,才是最有效预防其重新犯罪的方式。对待未成年犯罪必须充分考虑涉罪主体人格、人权和回归社会等教育改造的特殊需求,因此建立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有助于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惩罚的非监禁化和社会化目标,一方面保证了对涉罪未成年人实施惩治,另一方面避免了交叉感染,教罚兼施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再社会改造。关于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西方国家理论研究起步较早,形成了相对完善的观护制度体系,如英国的“附条件保释”制度、美国“附条件释放”制度、法国“司法管制”制度以及德国“逮捕令延期执行”制度。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经过多年借鉴学习摸索,也建立起适宜的少年观护制度。我国一直十分重视对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替代措施的探索和适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增加了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内容。新制度的建立体现了我国在未成年人刑事立法方面取得的进步,但不可否认目前仍然没有形成符合我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存在着观护责任主体不明、法律地位缺失等实际问题,并没有形成可以与英、美等西方国家的少年法相等同的法律规章作为依据和保障,尚未系统建立起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体系。虽然北京、上海、苏州等地方地区已开始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模式探索、尝试、创新,但无论从制度设计还是功能效果,与域外发达国家地区相比还有着很大距离,本文旨在通过国内外观护制度发展现状,特别是借鉴我国香港、台湾地区未成年人观护制度以及北京、上海等几大城市观护制度试点创新的经验和教训,结合扬州市广陵区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工作实绩,探讨我国未成年人观护制度完善发展新方向:即以第三方观护机构为支撑,有效依托公检法系统,整合专业司法社工和社会力量,为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构筑支撑网。
【学位授予单位】:东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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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京文;汪耕云;;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新模式[J];中国检察官;2015年21期



本文编号:2593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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