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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与执行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22 02:58
【摘要】:判决的认可与执行是司法协助的一种方式。1内地与香港实行的社会制度与所属法系均不同,这对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与执行民商事判决造成了较大阻碍。2016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和香港律政司(以下简称“律政司”)在香港签订了《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就商谈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的会谈纪要》(以下简称《会谈纪要》),如果两地成功签署非当事人协议管辖民商事案件判决相互认可与执行框架安排(以下简称《全面判决框架安排》),则内地与香港在判决相互认可与执行方面或将呈现《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协议管辖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婚姻家事安排》)、《全面判决框架安排》并存的局面,这对两地民商事判决的自由流动有着重要作用。本文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内地与香港区际判决相互认可与执行的背景介绍,共分为两个小节。第一小节是区际判决认可与执行概述,本节概述了内地与香港判决相互认可与执行情况。首先,界定中国是一个多法域国家,存在一国四法域的格局。其次,简要说明了内地与香港司法协助的进程,以香港回归至今的二十多年为时间轴,一一罗列了较为重要的司法协助大事件。还重点强调了两地签订的《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就商谈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的会谈纪要》中提及的“三步走”规划。接着,讲述了两地判决认可与执行制度的构建历程。以《协议管辖安排》、《婚姻家事安排》为分界点。分别介绍了香港回归至《协议管辖安排》签订前内地、香港各自认可与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方式;《协议管辖安排》生效后至《婚姻家事安排》生效前,内地、香港在认可与执行对方判决方面出现的变化;最后是《婚姻家事安排》即将生效后的情况。最后,介绍在内地、香港申请认可与执行对方判决的条件。本部分第二节分析了内地与香港判决相互认可与执行存在的法律障碍。首先是两地对于判决确定性的规定、理解。作为外法域判决被认可与执行的前提,判决必须具有确定性。虽然两地均认同这一前提,但是由于法律观念的差异和理解的偏差,使判决确定性要求成为影响判决自由流动的重要因素。其次,两地对于案件类型的理解。内地不希望对认可与执行判决的范围作出限制,希望尽量扩展安排所适用的范围,应该将婚姻事宜和雇佣合同涵盖在内。然而香港认为,香港与内地对部分类别的法律规定存在很大的分歧,不适宜将其纳入安排的范围。再次,是内地、香港对于管辖权的理解。认可与执行外法院判决的首要条件就是原判决所在地法院需要具备适格管辖权,目前两地对判定适格管辖权的依据存在分歧。根据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内地确定民商事管辖权的基本依据是属地原则,通常被告住所地、合同签约地、诉讼标的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等的法院具有管辖权。然而香港基本是依据实际控制及有效原则来确定适格管辖权,香港法院必须对其管辖的案件有实际的支配能力,这是依据香港法律而排除原判决所在地法律。接着,还涉及其他争议相对较小的因素。比如关于法院的等级,双方在磋商初始阶段可能对对方法院等级和职权划分不了解,出现一些分歧。最后,还简单介绍了一些法律以外的其他因素导致的障碍,比如香港法律界对内地判决的执行效果、司法人员职业素质的不信任。第二部分是对《协议管辖安排》法律制度的评析,不管两地存在多少法律障碍或者非法律因素的障碍,两地最终相互妥协,签订了《协议管辖安排》。本部分共有两节,先是对《协议管辖安排》的内容介绍,之后是《协议管辖安排》的利弊分析。在介绍《协议管辖安排》时,主要为判决确定性、管辖权、案件类型、法院等级、保障措施这些内容。在对《协议管辖安排》的利弊分析时,先对该安排进行了肯定:落实“一国两制”政策,推进司法协助;促进香港成为亚太区争议解决中心;鼓励两地经贸合作;两地“判决确定性”冲突方面取得重要突破。另外,《协议管辖安排》也是存在一些遗憾:回避了管辖权争议,仅局限于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排除了自然人因个人消费、家庭事宜等产生的判决;保障措施的涵盖范围过大。第三部分是《协议管辖安排》签订后,两地相互认可与执行判决的进一步发展,介绍和分析了《婚姻家事安排》。本部分共分为两节,第一节介绍《婚姻家事安排》的签订背景,包括内地、香港分别认可与执行对方地区婚姻家事案件的情况,以及进一步论述两地缺乏相互认可与执行婚姻判决的机制。其中,内地对涉及香港婚姻家事案件的认可与执行情况可分为三类:暂时不予认可香港离婚判决、认可香港离婚判决、对离婚判决和涉及财产的命令均予以认可。第二节介绍《婚姻家事安排》的内容,主要涉及《婚姻家事安排》涵盖的婚姻家事案件类型以及判决相互认可与执行都无法避免讨论的司法管辖权等问题。第三节评析了《婚姻家事安排》,其弥补了两地相互认可与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机制的缺失,保护婚姻家庭民事关系中弱势群体的利益,但是也存在一些缺憾。第四部分是两地相互认可与执行判决的大胆设想,即对《全面判决框架安排》进行了大胆设想。笔者提出对于案件范围、司法管辖权以及其他事项的设想。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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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黄玉环;我国内地对香港法院离婚判决认可与执行的若干案例研究[D];深圳大学;2016年

3 郑巍;中国区际判决承认与执行相关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



本文编号:2594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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