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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搜查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20-03-26 04:35
【摘要】: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电子数据搜查是指为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对可能存有犯罪信息的能够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数据的介质及有合理隐私期待的网络空间进行检查的侦查行为。为明确电子数据搜查应当受到的规制,本文先论述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的关系,后厘清电子数据搜查与搜查、扣押、技术侦查、电子数据收集提取调取、电子数据鉴定检验检查、电子数据固定冻结的关系。电子数据搜查程序规制必要性在于保护被搜查人合理隐私期待,规制强制侦查及任意侦查。我国电子数据搜查程序缺乏法律规制,表现在程序分类不明、搜查证内容缺乏规定、搜查证审批主体不合理。电子数据搜查定性不明导致无法划分搜查证例外情形,同时《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网络在线提取与网络远程勘验定性不明,也没有说明针对第三方搜查行为是否需要进行程序分类。电子数据搜查证内容缺乏特定性规定,产生概括搜查隐患。电子数据搜查证内容特定化将影响搜查证数量,还可以解决搜查证出示问题。电子数据搜查证审批权应当从侦查机关分离,但不应由法院承担。法官审批搜查证的传统源于司法审查与令状制度,而我国并无相关制度基础。我国检察院承担重要的监督职能,且在法官员额制改革背景下,由法院行使搜查证审批权不现实。为完善我国电子数据搜查程序法律规制,本文提出三点建议:第一,明确电子数据搜查程序分类。首先明确电子数据搜查定性,在此基础上划分自愿放弃隐私期待例外、附带搜查中的一览无余例外与紧急搜查例外三种搜查证例外情形。对第三方搜查行为无需进行程序分类。第二。规定电子数据搜查证理由及范围,要求侦查机关提交呈请搜查报告书时,载明特定搜查理由及搜查范围。为防止侦查机关规避申请搜查证,应对调取证据通知书适用搜查证程序。第三,明确检察院为电子数据搜查证审批主体。
【学位授予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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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0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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