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认定规则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27 06:40
【摘要】:近年来,网络科技水平的快速发展,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进入大家的视野中,并且广泛出现在生活的各个方面。比如手机短信、微信聊天、微博等等当下的流行实物,都与电子数据息息相关。但随之而来出现的电子数据相关疑难问题就会越来越多。虽电子数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类型在中国的法律法规上已经得到确认了,但目前却没有形成完备的电子数据相关体系。在司法实践中,还没有相对统一的标准确定这种证据是否具备证据能力、说明怎样界定该概念、明确其证明能力情况。尤其是因为我国目前法律中对于电子数据并未规定详细的认定规则,造成民事法官在实际审理各类案件时,往往都是倚赖内心想法去认定,很少与传统的证据区分开来认定。这样容易出现不同法官对案件审判出现不同的结果,直接会影响司法公信力,审判结果往往也难以让当事人信服。因此,我国应结合自己的实际国情并参考国外成功的研究结果,建立起认定电子数据证明和证据能力的规则,对中国相关的电子证据法进行立法,为司法实践提供可行性参考。针对以上出现的问题,笔者拟在本文中对电子数据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研究的基础上,参考国外关于电子数据的立法及认定规则,构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电子数据认定标准。
【学位授予单位】:华侨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13
本文编号:2602620
【学位授予单位】:华侨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13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2条
1 刘畅;;大数据及可信技术初探[J];软件工程师;2014年12期
2 邹明理;;专家辅助人出庭协助质证实务探讨[J];中国司法鉴定;2014年01期
,本文编号:260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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