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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前羁押中社会危险性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0-03-27 09:50
【摘要】:审前羁押中的社会危险性是指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依据犯罪嫌疑人以前的行为以及犯罪前后的表现等对其将来可能有的行为的预判和风险评估。社会危险性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犯罪危险性,也就是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本身而言,一般通过评价该行为的属性、恶劣程度等加以分析;另一方面则是人身危险性,即犯罪嫌疑人自身所具有的被认为有可能危及社会的属性,通过行为人的具体表现和在社会关系中的表现,结合其性格、经历等进行评定。根据笔者在A区检察院的调研情况发现,该院2017年总案数为217件,其中不捕的只有28件,撤回的有5件,不批准逮捕率只有12.9%。而其他地区检察院的数据也大同小异,由此可见,审前羁押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依然很高,对人权保障有一定的影响。审前羁押的大量使用对于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是十分不利的,必须通过严格考量包括社会危险性等在内的要件对其加以限制,因此,在降低审前羁押率的工作中,对社会危险性的研究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2012年《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社会危险性的概念和内涵,这对控制审前羁押的过度使用,保护无辜者的人身自由不被剥夺,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社会危险性的概念包括很多不同的要素,认定社会危险性的过程是一个从诸如犯罪的性质、犯罪嫌疑人的生活状况、是否有过逃避诉讼义务的前科等诸多已知的行为推测出不予羁押可能存在的风险的过程,很难找到一个统一的衡量标准。因此,要正确的衡量社会危险性是有一定难度的。目前,高羁押率、羁押人数过多的问题仍然存在,我国对于羁押的审查工作并不能满足保障人权的需要,这种情况对我国刑事司法的文明的程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本文从三个方面加以分析,为完善社会危险性在实践中的应用提供一些思路。第一部分以数据和案例分析作为导引,引出审前羁押和社会危险性在我国的现状并对社会危险性的内涵做了简要概述,随后从社会危险性在《刑事诉讼法》修订过程中的表述方式的演变着手,整理出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条文,以此分析我国在社会危险性的立法方面已经取得的改善和仍然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审前羁押中社会危险性适用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主要包括社会危险性的界定较为模糊、社会危险性审查机制不健全、证明机制不健全、社会危险性评估体系缺乏全面性、以及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效能的弱化对社会危险性要件适用产生的影响几个方面。第三部分针对提出的问题从明确社会危险性的界定、完善社会危险性的审查方法、明确证明责任、落实社会危险性证据证明制度、完善社会危险性评估体系、补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配套制度这几个角度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思路。
【学位授予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5.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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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02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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