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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法律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08 03:31
【摘要】: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数据成为我国证据体系中的证据类型之一,我国于2013年正式确立了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三大诉讼法均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形式。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是科学技术与法律的有机结合,不断完善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制度不仅需要在技术层次研究保全的软硬件来不断提高可靠性从而确保电子数据的客观性真实性,更需要在法律层面上对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主体资格、证明电子数据客观真实性的技术标准及证据效力的评判标准进行规制。目前,从总体上看,我国对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的法律规制不够完善,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不能有效地发挥电子数据的证据作用。因此,对如何规定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主体资格、如何确立证明电子数据客观真实性的技术标准以及如何构建经过第三方保全的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规则进行深入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相关成果可以为电子数据相关立法和司法实务提供理论支撑。文章总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的概述。首先,介绍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的相关法律概念。其次,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行业飞速发展,强调在法律上对其进行规制具有十分的必要性。第二章:我国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的发展及法律规制现状。首先介绍了我国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行业发展状况。其次研究了现阶段我国法律对于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的规制情况,指出了我国对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法律规制所存在的问题。第三章: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法律规制的域外实践及有益启示。本章节论述了美国和日本有关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的实践以及相关法律和法律规制状况,归纳总结了这些域外国家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法律规制经验和有益启示。第四章:我国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的法律规制。本章从三个角度对我国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法律规制提出了构建和完善建议,首先是对其主体资格进行规制。其次是对于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平台应该具有何种技术能力作了一个统一的衡量标准。最后对经过第三方保全的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加以讨论。
【学位授予单位】:重庆邮电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1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6条

1 畅君元;刘畅;;刍议事前电子数据证据第三方保全的方法[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4年22期

2 陈伯礼;杨道现;张衡,

本文编号:2618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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