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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09 16:39
【摘要】:在2018年10月26日起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公布之前,我国缺席审判程序仅存在于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中,《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缺席审判制度作出过规定。之前立法上的缺失主要源于我国刑事普通程序制度的基本框架是控辩审结合的三角构架,而缺席审判制度虽然有辩护人的参与,但缺少了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人物——被告人,制度的诉讼结构并不完整,被告人不参与庭审活动,其诉讼权利很难得到保障。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不参与庭审的情形屡见不鲜,尤其当贪官外逃成为近些年来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2005年10月27日这一天,我国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公约》规定,贪污资金的返还要以生效判决为基础,但是当时我国法律未对被告人缺席审判作出任何的规定,所以无法充分发挥《公约》的作用。2012年《刑事诉讼法》为了解决实践中犯罪分子逃匿、死亡后的违法所得处理问题,创立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但是这个没收程序和缺席审判程序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并没有解决对贪官污吏的惩处问题,再加上2018年3月20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检察机关的职能发生了很大的调整。为了及时打击犯罪、补足没收程序、完善《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以及促进国际反腐败活动,我国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中正式构建我们国家的缺席审判制度。本文中,笔者首先对刑事缺席审判的定义、分类进行详细阐述,进而得出此制度的诉讼结构不完整性、适用程序很严格、适用范围有所限制的特性。只要构建出完善的缺席审判制度,是可以实现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之间的平衡以及达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统一的效果。此外,很多国家、地区早已对此审判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有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本文通过对美国、法国、德国这三个典型国家缺席审判制度中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问题进行考察,为完善我国审判制度提供重要参考。根据2018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对象分为三类:(1)在贪污贿赂以及需及时审判并经最高检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中潜逃至境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因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且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案件中的被告人;(3)有证据证明无罪案件或法院再审案件中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笔者以这三类适用对象的诉讼权利保障问题为角度对新《刑事诉讼法》第5编第3章的7条法规进行了详细解读,并针对法规在缺席被告人的知情权、法庭审判程序、救济程序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争议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以及相应的应对方案,以期完善我国的审判制度,切实保障缺席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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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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