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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为中心下公诉证据标准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22 11:16
【摘要】:刑事诉讼证据标准对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意义不言而喻,它不但是刑事诉讼证明理论的核心内容,更是刑事证明活动的主要依据。一直以来,我国学界对于证据标准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有罪标准的探讨,但对于刑事证据标准的层次性和多元性问题的讨论还没有形成科学的理论体系,缺乏对于层次性证据标准适用问题的研究。在新的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审前活动必须围绕和服从于审判活动,一切以审判为中心,各阶段的诉讼活动都必须最后在庭审中得到检验,只有庭审才具有最终定罪的功能,以前依赖侦查卷宗,一卷到底的畸形状态彻底被改变,不同诉讼阶段的差异性显现出来。另一方面,从认识论的角度看,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的目的是对犯罪活动不断进行深入认识,最后作出是否有罪的决定:侦查阶段负责对案件的初步调查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审查起诉阶段负责审查侦查阶段所收集的证据和采取强制措施的合法性,然后将案件起诉到法院以期最终得到有罪判决;审判环节通过了解控辩双方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进行定罪量刑。审前程序不具有最终对案件进行定罪量刑的功能,只是单方的对案件进行调查,审查,这种单向的活动只能算是一种查明,只有审判程序因为具有控辩审三方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的科学构造,才具有最终证明犯罪事实,定罪量刑的功能。然而目前我国各诉讼阶段却沿用了统一的证据标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最高证据标准的沿用,赋予了审前程序本不该具有的证明案件事实的职能,使审前阶段力求能达到有罪判决的证明程度,案件事实往往在侦查阶段就被认定,庭审对于事实的认定功能丧失,流于形式,不再符合以“审判为中心”下庭审实质化的要义,更不符合人类认识活动本该具有的层次性、递进性的特征。公诉是国家对犯罪追诉权得以行使的主要途径,在惩罚犯罪、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诉讼程序中有着承接侦查程序,启动审判程序的枢纽地位。那么在新的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公诉证据标准又该怎样调整才能适应新的变化?本文就是试图在总结我国现阶段对公诉证据标准研究情况的基础上,以此次司法改革为背景,找寻我国公诉证据标准变革之法,找到其与定罪证据标准间的关系,提出兼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变革路径,让公诉职能得到更好的发挥。需找变革之路,首先必须了解什么是公诉证据标准及其制度功能,笔者认为公诉证据标准的制度功能主要是引导公诉活动有序进行确保公诉结论对于法庭的可接受性。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审前程序服从于审判阶段,强调了审判的核心地位。现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沿用的统一证据标准面临了新的挑战,具体到公诉阶段,主要是事实形成机制的改变和庭审对于起诉活动的严格校验。可以确定,公诉环节是没有最终对犯罪定罪量刑的功能的,所以应将整体的提起公诉证据标准降低为“有说服力的证明”,再根据不同性质的案件进行具体展开。有了新的公诉证据标准,就必须要在制度方面保障其施行,在“审判中心主义”下,应从证据调查、审查以及检察机关内部评价考核机制三方面确定制度保障措施。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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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36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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