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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家事诉讼中调查员制度的建立

发布时间:2020-04-26 03:50
【摘要】:家事案件与普通的民事案件不同,其案件事实具有人身性、隐蔽性、情感性的特点。普通的民事案件的“辩论对抗”与“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模式在处理家事案件的时候,很难探清家事案件的客观事实,这也成为了解决家事纠纷的一个最关键的难题,因为查清家事案件事实是解决家事纠纷的前提条件。理论上的迫切需要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众多问题使得家事案件审判改革的步伐在加快。在家事审判程序的改革过程中,包含一项重要的制度,即家事调查员制度。但是在试点过程以及司法实践中,家事调查员制度的规定又较为混乱,所以本文为了完善家事审判程序,使得家事纠纷能够得到妥善的解决,特提出了构建家事诉讼调查员制度的构想。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以及结论三个部分,正文主要分为四章,分别叙述如下:第一章介绍了我国家事案件事实的特点以及我国家事诉讼调查员制度建立的必要性。本章主要通过叙述我国家事案件的一些基本情况,引出了家事案件事实人身性、隐蔽性和情感性的特点,从而分析查清家事案件事实的意义。并得出了家事诉讼调查员制度的建立是破解家庭纠纷事实真相难题,实现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使家事纠纷获得圆满解决的需要。第二章介绍了家事诉讼调查员制度的域外经验。主要介绍了日本,德国,美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制度与做法。通过对这些国家和地区制度的比较与评析,分析出这些制度内容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所在。第三章介绍了我国家事诉讼调查员制度的实践尝试。介绍了我国家事诉讼调查员制度在试点中的情况,主要分析了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宁波市海曙区法院,以及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这几个典型的法院的规定与做法。在试点的过程中,家事调查员制度取得了一些成绩,较好地保护了弱势家庭成员的权益,案件和解与调解率大幅提升,法官的压力减轻,办案的效率提升。但是也存在许多的不足与缺陷,主要有:家事调查员的遴选标准不统一,调查员的权利义务责任不明,调查的范围没有统一的标准,调查程序缺乏统一规定,调查报告的效力得不到保障,且缺乏相应的救济程序。第四章介绍了建立我国家事诉讼调查员制度之构想。明确了家事诉讼调查员制度的合法性原则,调查内容保密原则,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原则。并且在家事诉讼调查员制度的建设方面,明确了调查员的遴选标准,性质地位和作用,对调查员的调查范围,权利义务与责任,调查程序,以及调查结果的法律效力和当事人的救济途径予以一个详细的规定。
【学位授予单位】:南昌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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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4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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