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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虚假诉讼第三人救济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26 10:18
【摘要】:近几年,虚假诉讼现象愈演愈烈,纠纷涉及面也越来越广。案件量从2012年逐年递增,自2016至2017年,案件量进入激增状态。合同纠纷、物权纠纷、人格权纠纷、侵权纠纷、公司证券纠纷都有涉及,而且案发率与经济发达程度紧密相关,经济发达的广东、江苏、浙江、山东等沿海城市虚假诉讼案发率明显高于欠发达的新疆、甘肃等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健康的市场,公平竞争需要完善的法律作保障。虚假诉讼作为司法活动的毒瘤,浪费司法资源、破坏社会公正。虚假诉讼发生后,怎样才能让第三人获得更好地权利救济?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简要厘定虚假诉讼概念,意在识别虚假诉讼现象。虚假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诉讼欺诈的界限具有固有的模糊性,但本文的重点不在统一概念,而在于类型分析,抓典型、厘重点。以民事虚假诉讼第三人受到的损害为客体进行类型化分析,将民事虚假诉讼第三人权利损害分为实体权利损害和程序权利损害,并且借助近几年的新案件展示虚假诉讼的操作方式和作用形式。第二,探讨现行法律为第三人提供的救济,在类型化分析基础上借助openlaw数据库可视化图标反应的现象推测数据背后的原因,并提供理论印证;从时间视角严丝合缝的分析自起诉前夕到诉讼终结的各阶段第三人可获得的救济;从诉讼参与视角把上文提到的诉讼参加制度、再审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执行异议制度各制度间的衔接关系厘清,发现弊端、提出问题。第三,分析我国现行法在虚假诉讼第三人救济方面存在的弊端。遵循先实体后程序的行文脉络,从抽象的理念到实体的法律再到程序衔接,力图发现现行法的不足和实践中的运行困境。认识到虚假诉讼的严重性,我国法律已经设置了规制途径,但各救济制度联系薄弱、不成体系,根源的杂乱造成了实践的混乱,权利救济还需适应我国的现实、匹配中国国情。第四,从实体法和程序法角度提出可行性建议,弥补不足,完善我国民事虚假诉讼第三人救济途径。在从三个视角分析我国现有的第三人救济途径的基础上,更容易拎出主要问题。实体法上,受损权利的性质界定模糊从而建议建立民事虚假诉讼侵权赔偿制度;在程序法上,针对诉讼理念的落后、第三人诉讼地位的不合理、诉讼告知制度的缺失、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泛化、再审的范围太小等问题,本文均给出合理的意见。类型化分析是本文的论述主线,虚假诉讼表面上是程序问题,实则牵扯了更多的实体法问题。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展开分析,从类型认识虚假诉讼、从类型分析现有救济、从类型给出建议,把握实体中占绝对比例的物权和债权损害两个大板块,分析与虚假诉讼相关的各程序,是本文的主要行文脉络。
【图文】:

我国民事虚假诉讼第三人救济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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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41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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