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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发布时间:2020-04-26 17:49
【摘要】: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是否快捷与低成本,决定着担保物权制度的效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是指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权人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程序,广义上的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包括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程序,而狭义上的仅指公力救济程序。本文提出: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的性质应属于非讼程序,,首先,从法价值分析角度,担保物权实现程序适用非讼程序能够控制诉讼成本,促进担保交易,同时简易便捷,提高司法效率;其次,从法理论角度,将担保物权实现程序适用非讼程序符合非讼程序的本质特征及价值取向、符合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符合担保物权的物权性质。我国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经历了从《担保法》、《合同法》到《物权法》、新《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变迁,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给我国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及完善留有很大的空间,还存在申请主体范围不明确、申请条件不确定、对被申请人的权利救济不足等须完善之处。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应当一体适用于所有的抵押权、质权及留置权。建议首先,在申请阶段,应明确申请主体范围,有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包括担保物权人和出质人、留置债务人、抵押人;应明确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由申请人对担保物权是否依法成立以及是否达到担保物权的实现条件负举证责任。其次,在审查阶段,审查原则为形式审查,其中对于最高额抵押权的审查还应当提出证据证明主债权的存在;要对效力在后的担保物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进行一定的限制,要求以拍卖担保财产所得价金以清偿优先担保债权为限;应赋予被申请人异议权同时对被申请人滥用异议权进行一定制约。再次,在执行程序中,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应当由审判部门依职权直接移送执行部门予以执行,而无需当事人提出执行申请;要设置担保物权实现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对接机制,允许在异议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被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直接提起异议之诉。最后,担保人在未能及时提起异议和诉讼而执行程序已经终结的情况下,若要弥补损失,可以对担保权人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或者不当得利返还之诉。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3.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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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4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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