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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缺陷和完善

发布时间:2020-04-27 18:19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是指执法人员通过非法取证行为收集不合法的证据在法庭中用于对被告人的指控,法官将该证据作为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依据。排除非法证据的目的是通过排除侦查机关以侵犯人权手段收集的证据而间接地去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特别是宪法规定的隐私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等。它是刑事诉讼实现宪法化的重要途径,属于宪法性规则的一部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在法治状态下,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同时该规则的顺利运行更能促进法治民主社会的和谐发展。法治社会的建立,离不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健全发展。该规则体系建设的完备性,又依赖于法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首先,宪法规定任何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侦查机关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程序获取非法证据,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其次,任何国家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政治活动。法院必须在法定的权限下行使审判权,检察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其审判监督职责,不得纵容和包庇侦查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取证的行为。以上国家机关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诉讼程序处理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程序法和证据法的纽带,是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是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价值统一。本文以“人权”为核心,参考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规定,同时结合美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适用的新动态,论述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中所存在的问题。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很大程度上遏制了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肆意取证行为所导致的“错杀,错判”案件的减少。由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中仍存在缺陷,并不能从根本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率。本文通过分析刘凯丽案件,争对修改后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能出现的立法缺陷提出意见。本文分主要分成四章节。第一章,是概述,主要介绍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起源,以及其在美国和中国的发展状况,并对该规则在中美适用上的利弊问题进行了比较。第二章则以刘凯丽案件为线索,引出该排除规则在立法方面的缺失。第三章,对相应的立法缺失进行论述:主要以刑讯逼供获取供述的排除困难问题;对非法取得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缺乏相应的立法排除机制;审前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主体矛盾,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体系不够完善以及其相应的制裁体系空缺为中心论点逐一展开讨论。第四章,针对相应的缺陷提出解决方案。以此更好地推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运行,实现法律内在正义的同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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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42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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