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4年10月28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是我国首次通过正式文件阐述“以审判为中心”的具体概念,并明确提出将这一命题作为刑诉改革的主核要义。在不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整体语境下,庭前会议作为着力于提升庭审质效的重要程序,其功能效用的最大发挥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应有之义。然而,我国庭前会议制度自2013年确立施行至今,由于立法的原则抽象性、司法实践的复杂性等原因,使制度功能难以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制度被法官适用的频次低、具体践行规范不统一等诸多桎梏随即凸现。针对以上诸多现象,笔者以遵循审判中心理念为前提,根据2017年以来相继出台的《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及《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的精神,并结合司法实践,提出庭前会议制度功能的有限实质化定位,以发挥庭前会议的制度实效。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庭前会议制度基本原理解析。制度的基本原理是支撑制度不断发展的根脉和基础。本部分通过对庭前会议制度含义、特征的具体阐述,解析了我国这一制度的特征,同时也总结了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设立初衷,初步探析了该制度与审判中心理念的价值关联,为本文的后续写作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运行现状。本章通过对庭前会议功能失范的实证调研,发现了庭前会议适用率低、制度预期作用发挥不足以及实践中功能扩张的实践现状,并从立制功能的模糊、保障主体参与意识的薄弱以及审理负担的过重三个方面分析了问题的成因,以助益于问题的具体解决。第三部分:庭前会议制度的域外经验考察。任何制度的产生和发展都不可能是孤立的,只有在与别国的持续比较中才能分优劣,见长短,才能不断发现真理,进而发展真理。本章整理了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及日本的庭前会议经验,并对这些国家的经验进行分析和评价,从中汲取适合我国国情的经验。第四部分:我国审判中心理念引导下的庭前会议制度功能的有限实质化定位思考。本章从我国法律语境下庭前会议的应然功能及其定位原则思考,兼论庭前会议功能有限实质化定位的合理性,最终从该程序的启动、适用范围、参与人员、内容及效力方面提出有限实质化定位的基本处理模式。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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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6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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