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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0-05-12 16:41
【摘要】: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正式确立了缺席审判程序,为境外追逃追赃工作提供了更可靠的法律程序保障,有助于推动反腐倡廉的建设。总体上,该程序的设计符合国情并能与国际规则相衔接,但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在庭前审查与准备、法庭审判、审判救济三大阶段尚留有完善的空间。本文拟通过对比分析、文本分析等方法,寻找切实可行的程序完善建议,尽力降低被告人因缺席而遭受的权利克减,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价值的兼顾。本文可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将介绍缺席审判程序的基础理论,并在此基础上,指出程序完善的必要性,即程序不可避免会减损被告人的权利,造成一些消极影响,因此,有必要在各诉讼阶段加强人权保障力度。第二部分将着眼于庭前审查与准备阶段,从适用条件和送达通知两方面进行权利保障的考察。首先,需严格限制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一方面要对适用范围进行适当性的考察和局部的细化;另一方面有必要增加起诉条件,提高诉讼门槛。其次,法院受理案件后,需格外注意被告人的知情权保障,因为缺席审判是因被告人实际知晓诉讼信息后自愿放弃庭审在场权才获得的正当性,送达工作至关重要。第三部分将重点探讨法庭审判阶段的辩护活动、证据活动以及量刑限制的问题。首先,被告人缺席庭审后,其辩护权将大受影响,即使适用强制辩护制度,其辩护权保护力度仍不足够。为了让被告人得到实质的律师帮助,有必要对辩护律师提出有效辩护的要求,以规避辩护流于形式的风险。其次,缺席审判的被告人无法当庭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这可以从人民法院、被告人两个角度提出应对建议。最后,法院在缺席审判过程中,应当禁止适用死刑,以减少引渡或遣返被告人时面临的阻碍。第四部分将讨论审判救济阶段的完善。除了需要完善一般救济路径外,还需重点细化特殊救济路径,即通过行使异议权获得重新审判的机会。在了解救济途径立法背景的基础上,扫清理论上的障碍,对异议权做出合理限制,构建重新审判的程序。
【学位授予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5.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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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奋飞;;论“表演性辩护”——中国律师法庭辩护功能的异化及其矫正[J];政法论坛;2015年02期

2 林劲松;;美国无效辩护制度及其借鉴意义[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04期

3 万毅;刑事缺席判决制度引论[J];当代法学;2004年01期



本文编号:26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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