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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实质化背景下刑事被告人质证权实证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14 14:55
【摘要】:刑事诉讼以证据裁判为原则,没有证据则没有诉讼。在刑事领域,被告人在证据攻防中处于一种消极和防御的地位,即通过质疑、否定公诉方提出的证据以实现瓦解控诉的目的。显然,刑事被告人的质证权是其对抗控方主要手段之一,而且随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条约将质证权规定为保证公正审判的最低限度标准,同时在我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背景下,将刑事被告人的质证权确定为公民的一项基本的程序权利是具有重大意义的。相比英美法系的先进国家,我国质证权研究起步较晚,司法实践中对其重要性的认识存在不足,更多的是当做用来发现案件真实的一项庭审程序。对此,笔者结合部分案件出现的不公正的庭审状况,以寻找行之有效对策为出发点;并通过文献分析法、问卷调查法、比较研究法来提出、分析、解决问题。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刑事被告人质证权的概述。其目的在于阐释清楚质证权的概念和主要内容,同时结合我国庭审实质化和各种理论表明完善刑事被告人质证权的重要意义,这其实在本文中起着引言的作用;第二部分是现状分析。首先,先从文本上分析我国质证权规定不完善的地方,譬如质证权的定性、交叉询问规则的缺失、未完全贯彻传闻证据规则等;其次,通过调研司法实践中影响质证权行使的因素,譬如,法律职业共同体质证观念的淡薄、质证对象(证人)的缺失、质证能力(辩护率和辩护能力)偏弱等;第三部分是质证权完善的可行性论证。这里主要涉及影响质证权完善的三大基础:即我国人权观念大幅提升给质证权带来的思想基础、中国经济快速提升给质证权带来的物质支撑以及宪法和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给质证权奠定的制度基础;这起着承上启下重要作用,即和前文论述质证权存在的问题一脉相承,又在可行性分析中暗示着下文对策的研究;第四部分,结合上文中研究分析找寻出的问题,逐一提出建议对策。首先,在文本上确定刑事被告人质证权是公民的基本刑事权利以及完善质证的相关规则;其次建立、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以保障质证权的行使;最后呼吁法律职业共同体加快思想转变和改变“案卷中心主义”审判方式。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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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陈永生;论辩护方当庭质证的权利[J];法商研究;2005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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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6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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