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普遍辩护
发布时间:2020-05-16 17:20
【摘要】:近年来,普通民众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之保护,需要切实发挥刑事辩护的作用。在司法改革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刑事辩护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表现在辩护权的扩大和加强,以及刑事辩护覆盖范围的扩大。然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低依然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难题,2017年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开启,有力地促进了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率的提高。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是指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侧重于形式上的辩护全覆盖,区别于形式兼顾实质的普遍辩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普遍辩护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重要体现,对促进司法公正和审判中心主义的实现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利于诉讼公正效率的实现及有效监督国家权力。现阶段,我国现有制度和司法实践现状对普遍辩护提出了挑战,当前刑事辩护的覆盖范围、辩护质量不能达到普遍辩护的需求,普遍辩护与诉讼效率的冲突,以及不完善的辩护人保障制度和执业环境都制约着普遍辩护的实现。因此,确有必要从我国司法实践出发,充分遵循司法规律,分析并总结学界相关研究成果,借鉴域外刑事辩护制度的有益经验,解决阻碍普遍辩护实现的困境。首先,要扩大刑事辩护覆盖范围,完善律师的执业保障制度,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为扩大辩护覆盖范围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进而通过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完善值班律师制度、构建监察案件律师介入机制提高刑事辩护率。其次,通过构建合理的案件分类机制,确立各类刑事案件的辩护要求,避免在一些简单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因辩护要求高而拖慢诉讼进程,从而提高诉讼效率。最后,构建刑事辩护质量评价体系,以当事人为主体对其所获得的辩护进行评价,并设立当事人主导、值班律师指导的当事人自主辩护机制促进辩护质量的提高,同时,还应关注认罪认罚案件和缺席审判程序中辩护有效性的保障。
【学位授予单位】:华北电力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5.2
本文编号:2667063
【学位授予单位】:华北电力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5.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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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67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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