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未成年人作为国家和社会的特殊关爱群体,国家越来越重视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近年来,国家经济快速发展,外来流动人口增多,刑事犯罪案件与日俱增,犯罪类型呈现多样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有较为明显的增长趋势,在审前被适用逮捕措施的未成年被追诉人也有所增加。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与矫正,国家强调了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特殊地位,通过一系列司法改革来降低审前逮捕率。现行《刑事诉讼法》专门设章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特别程序”1,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树立严格把握逮捕条件,秉承少捕、慎捕的执法理念。于是,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开始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进行改革试点,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逮捕率。笔者通过对相关理论知识学习并结合实证调研资料,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有关的经验进行归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的改革对策。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部分,约三万字。文章的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的立法规定。在未成年人审查逮捕程序中,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工作时,应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的原则;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以及辩护律师能够参与其中,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帮助,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二部分主要以实证的角度对选取的两个基层检察院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实践运行现状进行考查。笔者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机构的建设情况;有关办案机关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的到场情况;社会调查报告情况;辩护律师介入审查逮捕情况;检察机关适用逮捕措施情况这五个方面进行考查。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机构的建设情况方面,通过对检察机关在工作模式和具体操作上的做法,发现实践中未成年审查逮捕机构运行中存在的一些创新点和不足点;在有关办案机关讯问时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的到场情况方面,通过对法定代理人的通知方式以及合适成年人队伍的建设方式进行考查;2在社会调查报告方面,通过对公安机关有无提交调查报告以及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丰富性进行考查;在辩护律师介入审查逮捕方面,通过对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介入情况、审查逮捕阶段法律援助律师的介入时间、介入情况及律师在逮捕前提出的辩护意见情况进行考查;在检察机关适用逮捕措施方面,通过承办检察官对未成年人逮捕条件的把握以及对公安机关对社会危险性的证明情况进行考查,以了解未成年人审查逮捕程序在实际运行中的效果。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通过对两个城市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与分析,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检察人员对未成年人逮捕条件把握不严格,法定代理人经常缺位未成年人的讯问场合,合适成年人没有起到法律预设的效果,律师参与程度不高、社会调查报告质量不高,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缺失等问题,导致未成年人审查逮捕率仍然偏高,羁押替代性措施适用率偏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保障不充分。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我国立法对逮捕条件的规定笼统、抽象,检察人员在具体办案过程中难以准确把握逮捕条件;社会调查制度的规定不具有强制性,没有引起办案机关的重视;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参与程度不高;法律援助律师介入审查逮捕的时间规定较晚,没有充分的时间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收集相关证据,导致律师提出的意见质量不够高,相应的权利救济规定不充分,律师参与审查逮捕的积极性不高;实践中审查逮捕程序层层审批,行政色彩浓重;“案多人少”,司法资源不足等。第四部分主要就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革对策。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逮捕条件,细化逮捕标准与不捕标准;完善律师介入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机制,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参与诉讼的时间、指派方式、应承担的职责以及享有的权利救济;构建我国未成年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审查逮捕听证程序、逮捕说理机制;明确合适成年人的诉讼地位,发挥社会力量;坚持贯彻对未成年人“少捕、慎捕”理念,降低未成年人审前逮捕率,让更多的未成年人感受到司法的特殊关爱,使其更好的回归社会。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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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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