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29 13:35
【摘要】:法院是我国民事纠纷的裁判者,对纠纷的裁判既包括实体裁判也包括程序性事项的裁判,而且随着我国审判方式的改革和理论研究的拓展,程序的地位逐渐得到重视,复杂的程序体系就对程序的选择和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长期的诉讼程序进程中,当事人的权利不可避免的会受到有利和不利的后果,要赋予当事人一种有效的权利来维护自己的程序利益。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作为一种贯穿程序全过程的有效诉讼权利,对程序的运行有着重要的意义,有建立和设置的现实需要,但是纵观我国的民事诉讼相关法律,并没有对程序异议权的统一规定。本文主张建立统一的程序异议权制度,研究内容涉及程序异议权的概念和重要性等基础理论,我国程序异议权现状方面的不足之处,域外对于程序异议权的规定,以及我国的程序异议权建立的意见。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进行分析,发现我国在程序异议权方面的存在着程序异议权的法律地位不清,现有法律涉及程序异议权的规定分散且范围狭窄,没有统一的程序规定,还缺乏相关的保障措施等不足之处。域外一些国家对程序异议权的设立有着先进的经验,因而认真考察了域外对于程序异议权的设立和规定,从中找出可供借鉴和学习之处,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最终提出以下完善意见,我国应当提高程序异议权的法律地位,设立统一的程序异议权制度,对内容范围、具体程序设置进行详细、可操作性强的规定,还有设置相应的保障措施,使程序异议权能够得到更好的实施与运用。通过本文的研究内容及成果结论的得出,以期完善程序异议权的内容,有助于程序异议权在实践中的设置与适用。
【学位授予单位】:燕山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1
【学位授予单位】:燕山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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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87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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