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实践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30 19:49
【摘要】: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53条赋予公民向法院提请对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权利,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以及无讼检索案例进行归纳分析,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分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识别、规范性文件与行政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审查以及合法性审查三部分,对法院审查路径进行梳理并针对各个部分提出审查标准。法院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识别中,以制定主体特定将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排除审查范围;以适用对象不特定将行政行为与规范性文件相区分,实现救济路径的分流;行政机关科层制的制度设计导致裁量基准事实上对下级机关的约束力,将调整内容为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基准纳入审查范围,赋予相对人救济渠道。《行政诉讼法》关于相对人提请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采取的是主观标准,诉请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为行政行为作出时的依据,需要人民法院独立判断,而非仅仅依赖行政机关的答辩意见或执法文书载明的依据。为挖掘行政行为与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实际关联性确立两者之间的依据标准,只要行政规范性文件能为行政行为的职权、内容等提供支持,就可以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决定作出时的依据。分别从制定权限、制定程序以及规范内容三个层面建立合法性审查标准。权限审查方面,须遵循明确的上位法授权标准及禁止设定法律保留事项标准,法院可基于损益规则与授益规则的区分科学运用法律保留原则。制定程序方面,制定机关须遵循公告程序标准、听证程序以及发布程序标准确保相对人能够参与到制定过程中提出建议和意见,课以制定机关说理义务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内容审查方面,法院通过上位法规则一致标准与禁止设定法律保留事项标准审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禁止规范性文件规则变相减少或增加相对人权利义务;在规范性文件满足合法性基础上,法院通过目的与手段相适应标准审查规范性文件合理性。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内涵及标准由此得到充实。
【学位授予单位】:广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5.3
【学位授予单位】:广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5.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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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董v,
本文编号:2688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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